固定交割日的远期外汇买卖
按照交易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外汇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双方都无权更改交割日期
固定交割日的远期外汇买卖是按照交易双方商定的日期进行外汇交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双方都无权更改交割日期。[1]
案例一
1990年5月2工日,纽约美洲银行与东京三菱银行通过电话达成一项为期3个月的固定交割日的远期外汇交易,美洲银行愿意按1美元=158.085日元的汇率卖出100万美元,买入等值的日元。三菱银行也愿意以同样汇率卖出15808.5万日元,买入等值的美元,外汇交割日期为8月22日。美洲银行和三菱银行必须在8月22日同时按对方的要求将卖出的货币解入对方指定的帐户。
案例二
在10月1日,A、B两银行通过商定,签订一份2个月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固定外汇交割日于12月1日,A银行以l美元兑换1.6243德国马克的汇率卖出1000000美元,买入对应的马克;B银行愿按此汇率卖出1624300马克,买入对应美元。双方将于12月1日同时按对方要求将卖出货币解入对方指定帐户。
风险提示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在银行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8-24 15:25
目录
概述
案例一
案例二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