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2工日,
纽约美洲银行与
东京三菱银行通过电话达成一项为期3个月的固定交割日的
远期外汇交易,美洲银行愿意按1美元=158.085日元的汇率卖出100万美元,买入等值的日元。三菱银行也愿意以同样汇率卖出15808.5万日元,买入等值的美元,外汇交割日期为8月22日。美洲银行和三菱银行必须在8月22日同时按对方的要求将卖出的货币解入对方指定的帐户。
在10月1日,A、B两银行通过商定,签订一份2个月的远期外汇交易合约,固定外汇交割日于12月1日,A银行以l美元兑换1.6243
德国马克的汇率卖出1000000美元,买入对应的马克;B银行愿按此汇率卖出1624300马克,买入对应美元。双方将于12月1日同时按对方要求将卖出货币解入对方指定帐户。
根据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在银行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