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归社会是指现代社会控制系统中一个相对剥夺自由刑而言的概念。从刑罚学的意义上讲,是相对与社会隔离而言,是指刑后人员在解除被隔离监禁或关押改造状态之后,开始返回社会的一种行为态势,如:“在他被释放后回归社会的阶段中”。也可以表示受刑后回到社会中来的状态。另外一种涵义,则是指国家对刑罚或其他司法处罚(主要是含有剥夺人身自由成份的)之后的受罚人的罚后措施。如“做好刑后人员的回归社会工作。”回归社会犹如治疗疾病后的康复工作或康复阶段一样,日益受到重视。
它可以消除刑罚的某些副作用;它可以对刑后人员施以社会保护;它可以继续施以教育,督导;它可以作为全面改造犯罪人的系统工程中的一个环节等等。回归社会已从单纯的刑罚后的善后救助性质的活动,转化为相对独立的,有一定社会任务和
司法任务的工作阶段;从自发的、零散的慈善活动,转变为国家或社会有组织地综合清理犯罪的正式措施。回归社会在我国,属于综合治理犯罪工作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80年代后期,受到更广泛的重视,出现了“帮教协议”、“齐抓共管”“责任承包”等一采列新经验、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