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茶艺术研究会
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四川省茶艺术研究会是由四川省从事茶艺术研究、创作、培训、展会等经济组织、相关单位和执业人员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学术性、地方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简介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四川省茶艺术研究会 (Sichuan Tea Art Research Institute) 简称:SCTARI
本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董家湾北街3号。
服务范围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推广茶艺术。
开发、推广茶艺术相关产品。
茶馆经营模式的研讨与创新。
政策规定、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责。
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四川省茶艺术研究会
(Sichuan)Tea Art Seminar 简称:SCTAS
第三条 本会以“弘扬茶艺术、促进茶发展”,以推动中华茶艺术的交流发展和服务客户为宗旨,广泛团结国内茶艺术优秀人才,开拓茶艺术市场,让茶艺术走向多元化发展之路,提升四川茶艺术事业的整体品牌。促进我省茶艺术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董家湾北街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组织本省茶艺术团体、培训机构、专家学者、从业同仁、茶艺术爱好者、为振兴四川茶艺术作好服务工作。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本域内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遵纪守法,参与市场竞争。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行推广茶艺术。
(四)联络四川长嘴壶执业艺术人员和茶艺术工作者、组织开展传承、创新活动、促进长嘴壶技艺的表演、适用双向发展。
(五)促进四川盖碗茶艺的发掘传承,保护好四川这一宗独特的表演适用艺术;为老艺人举办教学培训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服务。
(六)组织开展本本域内内的教育、培训、交流、竞赛、表演等活动,不断提高本本域内的整体素质。
(七)收集四川茶艺术资料(包括诗、书、画、摄影、影视、陶艺),集中专家学者进行鉴定整理,编辑出版;创建茶艺术博物馆。
(八)加强横向联系,开展本本域内学术技术、经济信息的交流;开发新产品、推广新的科研成果;编辑发行会刊、价格指导和材料信息、录制教学培训影像光碟、促进文化交流。
(九)开发、推广茶艺术相关产品。
(十一)茶馆经营模式的研讨与创新。
(十二)政策规定、政府委托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以下统称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爱茶艺术。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审查,报会长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个人会员不享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代表本域内协会出席重要活动;
(二)代表本域内协会接待重要贵宾;
(三)签署由本域内协会名义发布重要文件;
(四)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会议、轮值会长会议;
(五)出席秘书处领导班子成员会议;
(六)检查督促秘书处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七)审核日常财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集体提名,理事会聘任,任期五年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日常财务工作,定期报当值会长审核;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本域内发展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域内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
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2年7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3-14 21:0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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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服务范围
研究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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