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花卉协会成立于1984年,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基本情况
协会是由花卉、绿化苗木及相关行业的单位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协会下设15个分支机构,分别为:盆栽植物分会、梅花蜡梅分会、插花花艺分会、花木流通分会、兰花分会、花境分会、园艺装备分会、川派盆景艺术分会、月季花分会、草业园艺分会、三角梅分会、彩叶植物分会、景观花木分会、职业技能培训分会、桂花分会。
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花卉行业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提出花卉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研究省内花卉产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发布各类花卉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做好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四川省有关花卉产业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协助执行。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代表四川加入全国或国际花卉行业组织;组织参加全国或国际性花卉展销和学术交流;举办全省或全国性的花卉展览会、商品交易会、信息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内外、省内外花卉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或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花卉资源调查,协调和推动花卉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出研究目标和重点攻关项目,做好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工与合作;促进科研、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普及。
(六)开展智力开发和引进工作,组织花卉业务培训,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七)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及花卉从业人员的诉求和建议,向会员单位传递政府的政策信息,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八)提供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服务。按照行业市场需求和会员意愿,开展花卉、苗木的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新技术产品推荐和认定等工作,以促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九)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和会员需求,举办各类花卉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讲座及管理咨询和服务,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会员单位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提供对外交流合作服务。开展省内外、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合作和研讨等活动,组织会员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和合作,推动花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在生产营销转型升级的应用;受政府委托承担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或参与举办国内外花卉展览、展示及研讨会。
(十一)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依法主办《天府花卉园艺》、四川省花卉协会网站,及时向会员提供花卉政策、花卉新品种开发、市场需求、技术创新、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统计和调研。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服务。
(十三)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开展理念创新,模式创新,科研创新等相关活动,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指导项目示范,提高花卉技术含量和园林工程技术水平,为会员单位提供智力服务,为花卉产业发展提供创新技术支撑。
(十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意愿,开展本会会员创先争优活动。
(十五)承担政府委托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花卉产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六)其他业务。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业务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发展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相应的工作。
(十八)宣传花卉知识,引导花卉消费。
协会章程
四川省花卉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花卉协会是由花卉、绿化苗木及相关行业的单位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努力把四川由花卉大省建成花卉强省,打造花卉品牌,推动花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本会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花卉行业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提出花卉产业等方面的政策建议,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研究省内花卉产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发布各类花卉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企业做好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四川省有关花卉产业的法规、政策、标准等,并协助执行。
(四)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经有关部门授权,代表四川加入全国或国际花卉行业组织;组织参加全国或国际性花卉展销和学术交流;举办全省或全国性的花卉展览会、商品交易会、信息交流会、研讨会等活动;促进国内外、省内外花卉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协助或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区域性或地方性的花事活动。
(五)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花卉资源调查,协调和推动花卉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出研究目标和重点攻关项目,做好科研、教学、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工与合作;促进科研、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的协调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技术普及。
(六)开展智力开发和引进工作,组织花卉业务培训,提高花卉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
(七)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及花卉从业人员的诉求和建议,向会员单位传递政府的政策信息,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八)提供自愿性第三方评价服务。按照行业市场需求和会员意愿,开展花卉、苗木的评估,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新技术产品推荐和认定等工作,以促进会员企业诚信经营,构建行业良好的信用环境。
(九)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和会员需求,举办各类花卉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讲座及管理咨询和服务,开展咨询服务,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和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增强会员单位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提供对外交流合作服务。开展省内外、国内外行业间的交流、合作和研讨等活动,组织会员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协作和合作,推动花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在生产营销转型升级的应用;受政府委托承担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或参与举办国内外花卉展览、展示及研讨会。
(十一)提供公共信息服务。依法主办《天府花卉园艺》、四川省花卉协会网站,及时向会员提供花卉政策、花卉新品种开发、市场需求、技术创新、投融资等信息服务。
(十二)开展行业统计和调研。组织开展本行业相关调查研究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服务。
(十三)推进行业技术创新。以技术创新为基础,开展理念创新,模式创新,科研创新等相关活动,大力推广先进技术,指导项目示范,提高花卉技术含量和园林工程技术水平,为会员单位提供智力服务,为花卉产业发展提供创新技术支撑。
(十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意愿,开展本会会员创先争优活动。
(十五)承担政府委托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制定花卉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建立花卉产业的技术、产品标准体系,为政府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十六)其他业务。接受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授权,开展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业务工作。
(十七)配合有关部门,发展乡村振兴,增加农民收入开展相应的工作。
(十八)宣传花卉知识,引导花卉消费。
第七条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
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花卉苗木相关的科研、教学等事业单位;
(2)花卉苗木相关的企业;
(3)市(州)、县(区)的花卉协会为当然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实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明,会员入会情况协会秘书处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确定,并予以公告;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展览、培训和考察等活动的优先权,并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三)获得本团体的有关资料、信息和享受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3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九条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二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条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一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二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三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联络处”、“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七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八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一条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三条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四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制度政策规定,制定涵盖资产管理全过程以及资产配置标准和内部管理程序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主动接受财政、民政等部门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切实维护各类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十七条本会建立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厉行节约,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合规使用和处置资产,主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建立资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保管、使用等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做到账、卡、实相符。建立年度资产报告制度,资产报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六十八条本会建立党组织参与资产配置、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益分配等重要管理事项的决策机制,涉及对外投资等重要事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本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一条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二条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三条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资产报告、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四条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五条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本会终止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一条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收回,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会员和协会商会工作人员分配剩余财产。
第八十二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经2020年11月2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领导
四川省花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任永昌
四川省花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秘书长:张锡九
四川省花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任永昌 张锡九 刘照高 黄廷贵 何相达
四川省花卉协会副秘书长:熊彩灵 何相达 何家秀 王 静 朱廷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