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09〕24号),设立四川省粮食局(简称省粮食局,副厅级),为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战略性问题的研究;完善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
(三)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组织协调粮食进出川工作,提高全省粮食供应保障能力。
(四)加强对全省粮食购销和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加强农村科学储粮指导,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户储粮技术和粮仓。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储备粮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粮食流通、库存监督检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提出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战略建议。承担粮食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和应急责任,负责全省粮食宏观调控具体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粮食系统统计工作。研究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进出口计划的建议,拟订全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并监督执行。管理社会粮食流通,保障军队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负责全省粮食余缺调剂,指导省内粮食销售工作,开展省际间粮食流通的合作交流。
(三)承担省级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指导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地方储备粮总规模及省级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收储、轮换、动用计划建议并组织实施,制定省级储备粮管理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省级储备粮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协助做好在川中央储备粮及国家其他政策性临时储存粮食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贯彻实施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制定全省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全省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质量安全,负责库存原粮卫生监督管理,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和抢险救灾,指导全省农村科学储粮工作。
(五)制订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协调全省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省级投资粮食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制订全省粮食仓储、加工和物流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指导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指导粮食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
(六)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报告工作。贯彻国家粮食流通财政财务政策和会计制度,组织编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会计报表及会计决算。负责国家和省预算拨付的粮食政策性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参与粮食收购资金贷款管理。
(七)制订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全省粮食行业的职业教育,指导直属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
(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承办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粮食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督办局机关政务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档案、绩效管理、电子政务建设、政务公开、信访、提案、接待、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粮食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全局大事记和年鉴的编撰工作;指导粮食系统抢险救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配套制度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拟订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粮食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承担全省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局机关的行政审批工作。
(三)调控处。
拟订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地方储备粮食计划;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及收储、轮换和动用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承担粮食预警监测、应急管理、政策性粮食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全省最低收购价粮食等政策性粮食购销,组织协调省内产销区粮食余缺调剂和省际粮食进出川;拟订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四)产业发展处。
拟订全省粮食流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全省粮食收储、加工设施和物流体系、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央投资粮食流通设施项目的推荐及管理工作;提出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的布局建议,参与有关项目的建设管理;指导粮食行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粮食收购网点及城乡粮食流通市场建设和为农服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发展优质、专用粮食订单生产,培育发展粮食流通龙头企业;负责全省粮食工业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粮食系统支持新农村建设有关工作。
(五)仓储管理处。
负责全省粮食仓储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制订全省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和有关年度计划;负责全省大中型粮食仓储企业仓储设施的新建、报废、占用、拆迁、置换、备案的监督管理;承担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审核、受理、上报及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工作;负责指导粮食行业仓储管理及技术应用,制定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管理制度及储粮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负责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及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行业名牌产品创建工作;指导农村储粮新技术推广和农户科学储粮工作;负责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全省粮食仓储设施及基础设施投资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
拟订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负责监督检查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负责对省级储备粮、军粮等政策性粮食计划、质量、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粮食质量、仓储设施设备和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和指导。
(七)财务处。
负责全省粮食收购资金的预测、协调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政策,监督管理粮食风险基金、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政策性粮食补贴资金;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全省国有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报告和会计决算工作;承担部门预算和有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监管和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粮改财务政策,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管理。
(八)人事教育处。
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资福利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制订全省粮食系统人才发展规划,加强全省粮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的教育改革和管理;负责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统计和职工教育培训统计。
(九)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由省粮食局党组按照省委规定确定。
人员编制
四川省粮食局机关行政编制5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机关党委书记按省委规定配备;正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或机关党办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05〕30号)规定管理。
机关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2名。
其他事项
(一)省粮食局与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职责关系。省粮食局提出全省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和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政府;省粮食局拟订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动用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领导班子
张丽萍 四川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付昌友 四川省粮食局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组长
王海林 四川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伍文安 四川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青年 四川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光林 四川省粮食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吴晓玲 四川省粮食局副巡视员
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储备粮油(含省级临时储备粮油,下同)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油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权属省政府,用于调节全省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
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定保管、轮换费用标准,按时将粮油费用、利息拨付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以及省级直属企业,督促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到所辖承储企业,并对省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省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省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
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
第九条购入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招标采购或按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省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一条入库(含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当年收获产新粮食和国家标准四级以上新榨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省粮食局指定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油。
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
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油库集中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原则上为取得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含中央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
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协商相关部门后调整安排。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省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定期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
(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省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
(二)在省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
(五)以省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和完善,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八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
第十九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任何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
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
第二十条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州)粮食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油: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
(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省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五条省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省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告上级粮食、财政等部门,最终经省粮食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及时拨补到位。
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省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调阅省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
(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州)、县(市、区)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粮食部门和存储企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省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破坏省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省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省粮食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
(二)未经省粮食局批准将承储有省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
(三)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
(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省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四川省粮食局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如果需要了解四川省粮食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例如资格证书、社会保障等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四川省粮食局申请获取。
二、编排体系
四川省粮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年度进行编排。 年度目录下再按相关业务进行编排。
三、获取方式
(一)四川省粮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是通过四川省粮食局网站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四川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规定向四川 省粮食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当面向四川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四川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人及其他组织)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
四川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名称:四川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四川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受理机关:四川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上东大街67号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式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4:30—17:30
六、应答时限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最新修订时间:2022-03-3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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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