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长协会成立于1995年2月17日,是经
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
协会概况
四川省市长协会成立于1995年2月17日,是经
四川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协会英语缩写:SPAM。
协会性质:本会是由四川省各设市城市市长、副市长、三州州长、副州长、县(区)长、副县(区)长为主体,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及热心城市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以“为城市发展服务,为市县长工作服务”为宗旨,以推动和促进四川城市科学发展为目标,组织和团结会员致力于研究走新型城外道路与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省外城市之间开展交流合作,促进四川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和谐的现代城市。
协会业务范围:本会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协会的“纽带、桥梁、论坛和基地”四大作用,积极开展各方面工作,推动四川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一)组织会员和有关人员对四川城市和新农村建设问题,特别是城市发展战略、城镇化道路、城乡统筹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和交流;对研究成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为会员的知识补充和更新创造条件,提高会员自身素质和管理现代化城市的水平;
(三)通过举办活动、组织会议、编辑出版书刊、信息网络服务等方式,促进各会员之间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增进友谊、开展合作、共同发展;
(四)开展与省外、国外有关组织和城市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内、国际会议和出国考察、学习与访问;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
(六)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协会章程
四川省市长协会章程
(四川省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9年11月1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四川省市长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Sichu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Mayors 英文缩写:SPAM)。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四川省各设市城市市长、副市长,三州州长、副州长,县(区)长、副县(区)长为主体,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及热心城市工作的专家学者自愿参加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城市发展服务,为市县长工作服务、”为宗旨,以推动和促进四川城市科学发展为目标,组织和团结会员致力于研究走新型城镇化道路与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省内外城市之间开展交流合作,促进四川城市和新农村建设科学、有序、协调发展,努力建设生态、宜居、和谐的现代城市。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建设厅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协会“纽带、桥梁、论坛和基地”的四大作用,积极开展各方面工作,推动四川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会员和有关人员对四川城市和新农村建设问题,特别是城市发展战略、城镇化道路、城乡统筹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研究和交流;对研究成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发挥咨询和参谋作用;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服务,为会员的知识补充和更新创造条件,提高会员自身素质和管理现代化城市的水平;
(三)通过举办活动、组织会议、编辑出版书刊、信息网络服务等方式,促进各会员之间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增进友谊、开展合作、共同发展;
(四)开展与省外、国外有关组织和城市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内、国际会议和出国考察、学习与访问;
(五)开展代理服务、会议服务、会展服务等工作;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法诉求,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
(七)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四川省市长协会章程,有加入四川省市长协会的意愿;
(二)现任市(州)长、副市(州)长,县(区)长、副县(区)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经批准的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分别提交现任市(州)长、副市(州)长、县(区)长、副县(区)长和省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名单,由协会秘书处办理有关手续,即为正式会员;
(二)有关单位和专家学者向协会申报,由协会秘书处审定办理有关手续,即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免费提供的有关资料、书刊、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的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做好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资助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名单;
(五)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工作报告;
(六)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工作机构;
(四)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
(五)通过秘书长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督促、检查秘书处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编辑部、联络培训部、信息部等若干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