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水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和监督实施;研究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审议通过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市水资源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
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全市水资源监测和调查评估;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实施水文测报;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的排污控制;监督全市污水处理工作;监测江河湖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