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体诗的一种。“唱”,是指吟咏歌唱,即一个人先写了一首诗;“和”,是指声音相应,第二个人依第一个人作的诗词体裁、题材、原韵,或第一作者“唱”的思想内容,作诗词酬答。如柳亚子写于1949年3月的七律《
感事呈毛主席》,毛泽东于同年4月写的七律《和柳亚子先生》。唱和之作,关键在于内容上要互相配合,而不能南辕北辙。至于是否采用同一体裁与同一韵脚,那是其次的事。相对“唱”诗来说,“和”诗更难写好。因为“唱”诗无内容、体裁的限制,自己想写什么就写什么,而“和”诗却没有这个自由,它不仅在诗意上,而且在题材乃至风格上,均要与“唱”诗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也就无所谓“一唱一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