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唐代法律史的探究仅侧重于唐律一种法律形式,而没有把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当作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加以综合考察。本书以现存的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为线索,结合新出土的文献敦煌
吐鲁番文书,以及中外古代典籍,对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中日律令制的关系以及律令格式体制下的唐代经济、民事、宗教和涉外法律进行探讨,以期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郑显文,男,1966年出生,内蒙古赤峰市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从事中国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工作。从1990年开始发表学术论文,先后在《光明日报》、《世界历史》、《中外法学》、《历史研究》、《
社会科学战线》、《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等种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译文十余篇。主要著作有:《唐代僧侣与皇权关系研究》、《唐穆宗唐敬宗》等。
中国古代国家制定法自秦汉以来便形成了以律为核心,以令、科、格、式、敕、例等其他形式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这种律令制的法律体系从此延续了二千余年的历史,贯穿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成为调整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重要行为规范。因此,探究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研究中华帝国法律的本质特征,首先要从律令制入手,律令制度是中华法系的主干。
自近代以来,许多著名的法学家治中国法律制度史也皆从治律令制开始,如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沈家本、程树德等人,他们在其著作《历代刑法考》和《九朝律考》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对汉、魏、晋、北魏、北齐、隋、唐、宋、明、清各代的律、令法典形式作了精辟的分析,其研究成果至今仍为学术界所津津乐道。而在海外法史学界,对于律令制法律体系的研究也颇为重视,如中国的近邻日本,自20世纪日本律令研究会成立以来,以泷川政次郎为会长的律令研究会对古代律令制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其研究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相比之下,我国法史学界对律令制的研究明显滞后,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这种现状很值得法史学界深思。
律令制的法律体系肇端于战国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到隋唐时期逐渐完善。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的《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封建法典。它的遗存为我们研究唐代律令制提供了方便条件。从上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历经数年之功,对唐令进行了复原,其研究成果《唐令拾遗》1933年由东方文化书院出版,仁井田升复原的唐令约为原有条文的一半。自1983年起,东京大学名誉教授池田温等人又在仁井田升《唐令拾遗》的基础上作了补遗工作,其研究成果于1997年由
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唐令拾遗》和《唐令拾遗补》的出版使我们对唐代律令制的法律体系有了新的认识。但是,由于文献的匮乏,加之唐代另外两种法律形式格、式也已佚失,学术界对唐代格、式的研究还很薄弱,发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也不很多。因此,对唐代律令制法律体系的研究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