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哭苏眉州崔司业二公》是唐代诗人沈佺期创作的一首五言排律。这首诗的妙处在于,诗人以雄劲的笔触,对当时苏眉州崔司业事故高度的艺术概括。他通过对于时间和空间的意匠经营,以及把写景、叙事、抒情与议论紧密结合,在诗里熔铸了丰富复杂的思想感情,使诗的意境雄浑深远,既激动人心,又耐人寻味。
沈佺期(656?—714 ),字云卿,相州内黄(今河南内黄县)人 ,高宗上元二年(675)举进士,为协律郎,后历任通事舍人 、给事中、考功郎 。流放归,为起居郎兼修文馆直学士,后升任中书舍人,太子少詹事。是继“四杰”之后的著名诗人,与宋之问齐名,号称沈宋,被誉为律诗的奠基人之一。
沈佺期是高宗和武后时期的宫廷诗人,以写应制诗而闻名的。他的《龙池篇》极负盛名,为玄宗享龙池乐章之三。但这些应制诗多为歌颂皇帝点缀升平之作。神龙初(705),在一次宫廷政变中,张易之兄弟被杀,沈佺期被牵连流放州崇山(今广西崇左县),后又迁台州录事参军。郑振铎先生曾评说:“沈宋之诗,至流徙后而尤工。佺期在州诸作,象《三日独坐州思忆游》、《州廨宅移住山间水亭》、《
赦到不得归题江上石》、《
答魑魅代书寄家人》诸篇,皆出之以五言排律,而于沉痛郁结之中,不失其流丽疏放之体。《答魑魅》一篇,长至十二韵以上,尤为当时罕有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