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是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下设职能机构,办公地址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和省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市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贯彻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市有关工作。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生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区、县(市)对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拟订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区、县(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燥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贯彻实施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按照管理权限开展监督执法监测工作。指导区、县(市)环境监测队伍建设。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中央和省环境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先进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参与推动生态环境信息化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开展生态环境工作对外合作交流。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承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史志、信访、宣教、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以及环境信息网建设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
承担环保业务综合工作。组织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指导监督排污权交易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环境科技、环保产业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三)督查办公室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法制与标准处
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处
承担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区、县(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督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六)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处
承担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县(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承担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七)土壤生态环境处(危废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市转移审批及监督管理,组织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电子等工业产品废物申报登记工作。承担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落实区域、流域限批政策的实施,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相关工作。
现任领导
王晓冬 党组书记、局长
窦滨胜 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党组成员
李 博 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党组成员
所获荣誉
2021年11月,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标准处入选2016-2020年黑龙江省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公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