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中国政府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也是邓小平理论及其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成历史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就提出和平统一的主张。1955年5月,周总理提出,“中国人民愿意在可能的条件下,争取用和平的方式解放台湾。”
1960年5月,毛主席提出,台湾只要回归祖国,除外交必须统一于中央外,所有军政大权、人事安排大权均由台湾当局掌握。这可以说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雏形。
1979年1月,邓小平同志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指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正式发表关于大陆和台湾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政策,提出“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的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增加了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为“一国两制”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主席《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思想的深刻内涵,提出了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
基本内容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个中国。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任何旨在分裂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言行,反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反对一切可能导致“台湾独立”的企图和行径。台湾作为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地位是确定的、不能改变的,不存在什么“自决”的问题。
(二)两制并存。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祖国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台湾保持原有的制度,长期共存,共同发展,谁也不吃掉谁;两岸统一后,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与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生活方式不变,与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外国人投资等均受法律保护。
(三)高度自治。两岸统一后,台湾成为特别行政区。它不同于中国其他一般省区,拥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还可同外国签订商务、文化协定,享有一定的外事权。台湾党、政、军、经、财、文等事宜都自行管理,有自己的军队,中央政府不派军队、也不派行政人员驻台。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台湾各界代表人士,还可出任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全国事务的管理。
(四)和平谈判。通过接触与谈判,以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是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两岸同胞都是中国人,如果因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被分裂,兵戎相见,骨肉相残,对两岸同胞都是极其不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