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呼伦贝尔市
机构改革方案》(厅【2019】5号),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简称市林草局)是市人民政府
工作部门,为
正处级,由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机构概况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是隶属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的正处级行政机关,挂呼伦贝尔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主管全市生态建设、防沙治沙、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国土绿化、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森林公安、林业科技、林业改革等林业和草原工作,内设科室15个,所属事业单位19个,其中正处级6个(
免渡河林业局、
乌奴耳林业局、
巴林林业局、
南木林业局、
柴河林业局、
红花尔基林业局)、副处级3个(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市蚕业科学研究所、内蒙古红花尔基樟子松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正科级8个,受市政府委托代管林业集团。对全市14个旗(市、区)林业局进行业务指导。全市共有森林公安局20个,下设派出所70个。
呼伦贝尔市林地面积1630万公顷,森林面积1300万公顷,活立木蓄积11.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1.4%,天然草原面积993万公顷,占自治区草原总面积的11.4%,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稳定在70%以上。湿地面积299.28万公顷,占全自治区湿地面积的49.8%,是全区湿地面积最大的盟市。市林业和草原局管辖林地面积575万公顷,占全市林地面积的35.5%;森林面积360万公顷,占全市森林面积的27.6%;林木蓄积2.6亿立方米,占全市林木蓄积的22.2%;森林覆盖率为25%。树种主要有兴安落叶松、樟子松、白桦、黑桦、山杨、蒙古栎等。建有自然保护区18个,其中国家级2个(呼伦湖、红花尔基樟子松林),自治区级5个(额尔古纳湿地、鄂温克维纳河、额尔古纳室韦、海拉尔西山、柴河),旗市级11个;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8个(额尔古纳、免渡河、索尔奇、巴林雅鲁河、莫和尔图、扎兰屯秀水、满洲里二卡、陈巴尔虎陶海);森林公园4个,其中国家级三个(红花尔基樟子松、喇嘛山、海拉尔),自治区级一个(嘎仙洞);管护站 543个,其中天保工程区管护站263个,公益林管护站280个;乡镇林业工作站80个,其中,派出机构53个,双重领导24个,乡镇管理3个;国有林场88个,其中:林业六局所属林场38个,旗市区所属林场50个(全额拨款事业林场4个、差额拨款事业林场2个、自收自支事业林场38个、额尔古纳市企业性质林场6个)。
全市共有脊椎动物489种,占全自治区种数的68.92%,占全国总数的11%,其中,哺乳动物7目18科83种,鸟纲动物18目56科328种,两栖纲动物2目5科8种,爬行纲动物2目3科8种,鱼纲动物7目13科62种。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负责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相关工作。拟定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程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旗市区开展有关工作。
(二)负责权限内造林种草绿化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经营,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碳汇造林项目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管理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和森林资源财产价值评估工作。按权限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林业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木材运输证的管理与发放,指导林政防火检查站工作。组织实施森林保险、资源培育等工作。负责退耕还林管理、蚕业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权限内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定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标准,监督管理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调整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捕猎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六)按权限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定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财产管理和国土空间利用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权限内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站管理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林业产业化项目和龙头企业审核申报工作。
(八)负责林业和草原产业管理相关工作。拟定权限内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定相关林草产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市直属林业六局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经市应急指挥机构同意,以市应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指导权限内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权限内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林业集团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权限内计划财务工作。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林业和草原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编制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十三)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负责市直属林业六局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职能转变
市林草局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职责分工
与市应急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林草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2)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呼伦贝尔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自治区和我市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组织编制综合防震减灾规划,协调指导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火灾、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林草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灾情及应急救援情况。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按授权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险、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文件运转、内部督查、会务、安全、保密、机要、档案、后勤保障等政务事物性工作。
(二)造林治沙科。落实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碳汇造林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林业碳汇交易平台建设以及对碳汇交易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指导防沙治沙管理监测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呼伦贝尔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科。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权限内林业的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和执行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实施森林保险、资源培育等工作。指导林业行政执法、行政审批工作。指导林政检查站和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权限内退耕还林、天保工程区、公益林区划和公益林建设等工作。拟定全市蚕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全市蚕业管理工作。
(四)草原管理科。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和预测预警。组织开展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
(五)草原监督科。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重大案件。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
(六)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拟定实施权限内湿地资源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救护、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管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捕猎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按权限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自然遗产项目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八)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负责权限内国有林场相关项目的管理工作。指导权限内国有林场和苗圃的建设及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利用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和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九)改革发展和科技科。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全市林业产业化项目和国家级、自治区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安全生产工作。
(十)计划财务科。负责编制权限内林业和草原中长期规划发展与年度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按权负责林业和草原工程项目的审查、立项、申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点项目和工程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财务预决算、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二)森林草原防火科。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经市应指挥机构同意,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三)信访工作办公室。负责系统内信访事项的接待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化解和稳控工作。
设系统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党建、群团等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科。负责机关、派出机构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行政编制
市林草局行政编制32名。班子处级领导职数5名(1正4副);科级领导职数20名【15正(含系统党委办公室主任、离退休人员管理科科长各1名)5副】。
现任领导
派出机构
呼伦贝尔市林业和草原局海拉尔分局(简称市林草局海拉尔分局),为市林草局的正科级派出机构。行政编制7名。班子科级领导职数2名(1正1副)。主要负责海拉尔区林业和草原工作。
市林草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等事项另行规定。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市委编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引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