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少华,1968年出生,宁夏灵武人,法学博士,
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科带头人。
人物经历
教育背景
1992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行政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8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92年7月至2010年12月,在西北政法大学工作,历任校办秘书,学报编辑部编辑、副编审、编审,《法律科学》副主编。
2010年3月至2016年8月,任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任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2017年11月起,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科带头人。
主要贡献
科研项目
1.《实现刑事个案公正的法律方法研究》,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7BFX189,2017年6月立项,项目经费20万元。
2.《量刑规范化视野下的刑事个案公正研究》,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项目编号15SFB2015,2015年12月立项,项目经费5万元。
3.《刑事个案公正的实现方法研究》,江苏省人才办333人才培养工程资助项目,2015年9月立项,项目经费6万元。
4.《区域法治发展的社会基础研究》,江苏省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资助项目,2015年8月立项,项目经费2万元。
5.《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刑事政策研究》,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2年9月立项。
6.《变动社会中刑法之适应性问题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项目编号06XFX011,2006年6月立项,已经结项,35万字。
7.《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项目”,项目号03SFB2034,2004年5月立项,2007年结项出版,31万字。
代表性论著
1.专著:《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6月版,31万字。
2.专著:《刑法之适应性——刑事法治的实践逻辑》,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版,35万字。
3.主编:《刑事案例控辩审评:妨害司法罪》,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2月版,35万字。
4.副主编:《刑法学》(上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版,62万字。
5.“侵占埋藏物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CSSCI,独著。(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1998年第7期全文转载。)
6.“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CSSCI,第二作者。(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3期全文转载。)
7.“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CSSCI,独著。(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 2001年卷》。)
8.“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CSSCI,独著。(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11期全文转载。)
9.“伪证罪:一个规范的语境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CSSCI,独著。
10.“偷税罪的立法缺陷”,《法学》2002年第11期,CSSCI,独著。
11.“罪行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CSSCI,独著。(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2004年卷》。)
12.“‘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CSSCI,独著。(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2005年卷》。)
13.“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CSSCI,独著。
14.“刑法机能的发生机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CSSCI,独著。(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5年第6期全文转载。)
15.“刑法机能发生的制度基础”,《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CSSCI,独著。(《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5年第4期全文转载。)
16.“伪证罪主体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6期,CSSCI,第一作者。
17.“书斋里的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CSSCI,独著。
18.“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CSSCI,独著。
19.“规范技术或语言权力——语言在法律中的意义”,《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CSSCI,独著。
20.“刑罚在立法上的评价功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CSSCI,独著。
21.“刑罚的内部功能解释”,《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CSSCI,独著。(《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7年第4期转载。)
22.“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CSSCI,独著。
23.“刑法的确定性及其法治意义”,《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CSSCI,独著。
24.“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CSSCI,独著。(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8年第7期全文转载。)
25.“作为‘中国问题’的死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CSSCI,独著。
26.“刑法之适应性及其法治意义”,《法学》2009年第4期,CSSCI,独著。
27.“刑法解释的观念与方法”,《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独著。
28.“刑事裁量权:意义、内涵与限度”,《刑法评论》总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1月版,独著。
29.“适应性:变动社会中的法律命题”,《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CSSCI,独著。
30.“法典化制度下刑事判例的制度功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CSSCI,独著。(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1年第3期全文转载。)
31.“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人民检察》2010年第16期,第一作者。中文核心期刊。
32.“刑法之灵活性及其意义”,《现代法学》2011年第1期,CSSCI,独著。
33.“法律之道:在确定性与灵活性之间”,《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CSSCI,独著。(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11年第11期全文转载。)
34.“立法技术与刑法之适应性”,《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中文核心期刊,独著。
35.“刑法思维的理论分野及其思想资源”,《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CSSCI,独著。(《新华文摘》2012年第22期全文转载;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12年第12期全文转载。)
36.“法律理性与法律的技术化”,《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CSSCI,独著。
37.“刑罚目的观之理论清理”,《东方法学》2012年第1期,独著。
38.“法学论文的写作与投稿”,《东南法学》第四辑,东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5月版。
39.“中国刑法学的文化际遇和理论前景”,《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CSSCI,独著。
40.“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CSSCI,独著。。
41.“同案同判:一个虚构的法治神话”,《法学》2015年第11期,CSSCI,独著。
42.“刑法规范的语言表达及其法治意义”,《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CSSCI,独著。
43.“从刑诉角色分工看法律的客观性”,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4月24日,“法学”版,独著。
44.“自主性的法学需要保持知识的反思性传统”,《法学》2019年第4期,CSSCI,独著。
45.“刑事案件的差异化判决及其合理性”,《中国法学》2019年第4期,CSSCI,独著。
46.“刑法的变更及其实践意义”,《法治研究》2019年第6期,CSSCI扩展板,独著。
47.“刑事案件‘同案同判’的理性审视”,《法商研究》2020年第3期,CSSCI,独著。
获奖记录
1.《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2000年获司法部“九五期间优秀科研成果”优秀论文奖(评奖按教材、专著、论文分类,其中优秀论文奖未分等级)。
2.《侵占埋藏物犯罪若干问题探析》,2003年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3.《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2004年获陕西省第七届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
4.《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2005年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5.《罪刑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2006年获司法部第二届优秀法学教材及科研成果二等奖。
6.《“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2006年获首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三等奖。
7.《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专著),2009年获司法部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及科研成果三等奖。
8.《刑法之适应性:刑事法治的实践逻辑》,2015年获教育部第七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专著类三等奖。
学术观点
周少华教授的学术观点,主要反映在他个人的专著《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刑法功能的发生机理》一书中。该书认为:法律作为人类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既包含着鲜明的意志内容,同时又表现为一种实践的技艺。可以说,价值与技术是法律理性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理性精神最终被抽象为“法治”观念,法律的合理性则相应地表现在,如何通过各种制度设计,将法治的一系列原则转变为国家的行动逻辑。作为行为评价标准和行为指引规范,法律只有通过语言、概念、逻辑等技术要素的支持才能成为可行的制度规范。法律的种种目的,以及内含于目的之中的法律的正当性,都必须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实现。而包括刑法规范在内的法律规范,其实就是立法者将统治阶级的道德原则和政治理想在制度上加以体现的一种技术。如果我们把法律看成是人类自我控制的技术,那么刑法就是关于惩罚的制度技术。刑法作为一种制度,它具有制度的可设计性;刑法作为一种技术,它具有技术的可操控性。这意味着,在受制于规律性的同时,刑法制度也充满了建构的可能。周少华教授认为,刑法制度既是一个价值系统,又是一个技术系统,同时还是一个功能系统。作为价值系统,刑法具有目的性。可以说,在刑法的每一个建构性的要素中,都包含着它所欲实现的目的。而技术是服务于目的的,是价值的支持系统。在刑法的实践中,无论是立法者的技术手段(体系形成、规范表达、概念设立)还是司法者的技术手段(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都必须受制于刑法的规范目的,这不仅是人类理性的要求,也是对“法治”的一种表达。刑法的目的承载着刑法的基本价值,而刑法目的的实现,又有赖于刑法功能的发挥:刑法功能发挥得越充分,刑法目的的实现就越完整;相反,如果刑法的功能受阻,势必影响刑法目的的实现。由于技术与价值、目的与功能之间的这种关系,当刑法技术满足于刑法目的的需要时,一个良好的功能系统也就存在了。
在新近发表的“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一文中,周少华教授对一般预防的理论地位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应当把一般预防作为“刑法的目的”而不是“刑罚的目的”,以避免传统一般预防理论(包括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基因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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