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上海商会
1996年在福建成立的异地商会
周宁县上海商会成立于1996年2 月,是福建省县一级首家在上海成立的异地商会,现有会员企业1,000多家,创建大型钢(木)材市场60 多个,遍布上海及周边省市。会员主要是由从事钢材、木材、活性炭和房地产开发等行业的企业人士组成。
成长经历
周宁县上海商会的前身是“周宁在沪企业互助会”。1995年7月,由周宁在沪企业家肖志成、周伦滔、郑克用等20多位老乡自发组织、自愿参加的松散团体。互助会的几名骨干凭借一股无私奉献的精神,热心为在沪企业办实事,在探索周宁在沪企业发展新路子等工作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然而这自发的群众组织远远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需求,此种状况引起了周宁县领导的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当即将此情向原宁德地区政协工委主任、统战部部长,现宁德市政协主席姚智梅同志作了专题汇报,姚智梅同志要求周宁县委、县政府要把这个群体组织好、引导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周宁县委随即成立了由原县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叶仕明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由县委统战部和县工商联牵头组建一个由周宁在沪企业家组成的合法的民间团体。在县驻沪工作处主任郑维雄和在沪50多位企业家及有关人士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半年的摸索筹备,于1996年2月成立了周宁县上海商会,该会成为我省县一级第一个在沪异地商地。
历届领导班子
第一届班子成员
顾 问:叶建春 郑祥贵 张珠圣
会 长:肖志成
副 会 长:周华瑞 周伦滔
常务副秘书长:彭陈春
副秘书长:郑克用 郑孝良 陈启宝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为序):肖志成 陈启宝 郑长志 郑孝良 郑克用 周华瑞 周伦滔 周培建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叶俊宝 肖志成 肖建华 张国成 陈华成 陈启宝 郑长志 郑正文
郑孝良 郑在连 郑克用 郑维平 周华治 周华瑞 周伦成 周伦滔
周伦景 周芳长 周洪涛 周春生 周培建 周遇成 彭志筹
法律顾问:朱新尧律师
聘任秘书处人员:陶敏松 肖圣会 郑步钦
第二届班子成员
顾 问:叶建春 张珠圣
会 长:周伦滔
副 会 长:周华瑞 肖建华
秘 书 长:周华治
副秘书长:郑克用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为序):肖建华 张国成 郑克用 周华治 周华瑞 周伦滔 周伦景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刘佛春 肖志成 肖建华 张国成 陈启宝 郑长志 郑孝良 郑克用
郑维平 周华治 周华瑞 周伦成 周伦滔 周伦景 周春生 周培建
周遇成
法律顾问:金家鹏律师
聘任常务副秘书长:郑步钦
第三届班子成员
顾 问:叶建春 张珠圣
会 长:周伦滔
副 会 长:肖建华 郑克用 周培建 黄振东
秘 书 长:郑孝良
副秘书长:魏祖斌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为序):肖志成 肖建华 张国成 郑长志 郑孝良 郑克用 周华治 周伦滔
周培建 黄振东 魏祖斌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李 渤 李大成 肖仙财 肖汤龄 肖志成 肖佛炎 肖建华 张国成
吴守华 苏会华 郑长志 郑长委 郑孝良 郑克用 郑家平 周华治
周伦成 周伦滔 周伦景 周芳长 周春生 周培建 黄振东 彭志筹
谢家金 魏祖斌
法律顾问:金家鹏、刘逸星律师
聘任常务副秘书长:郑步钦
第四届班子成员
顾 问:叶建春 张珠圣
会 长:周培建
副 会 长:魏祖斌 郑克用 黄振东 郑长志
秘 书 长:张佛全
副秘书长:吴守华
常务理事(按姓氏笔划为序):肖志成 肖志凯 张佛全 吴守华 郑长志 郑孝良 郑孝富 郑克用
周伦景 周培建 黄振东 魏祖斌
理 事(按姓氏笔划为序):叶兴长 叶海洲 刘位鹏 李 渤 李大成 李其立 肖仙华 肖汤龄
肖志成 肖志凯 肖佛炎 肖家守 肖家辉 苏 斌 杨仙林 杨惠容
张佛全 张诗团 吴守华 吴陈谷 陈圣寿 郑长志 郑孝良 郑孝富
郑克用 郑家平 周伦景 周培建 黄振东 彭志筹 彭陈相 谢家金
蔡书鹏 魏祖斌
法律顾问:金家鹏、朱新尧律师
聘任常务副秘书长:郑步钦
第五届班子成员
商会顾问:肖金通 叶建春 黄容干 吴松弟 林学初 肖志成 周伦滔 郑克用 陈丙正 蔡 敏
刘 云
会 长:周培建
常务副会长(按姓氏笔画为序):叶海洲 苏 斌 李其立 肖仙华 肖志凯 肖国树 吴文锋 吴秀水
吴陈谷 张佛全 张诗团 陈圣宝 郑长志 郑孝良 郑孝富 黄振东
彭陈相
副 会 长(按姓氏笔画为序):刘位鹏 李 强 李 渤 肖汤龄 肖佛炎 肖家辉 肖木久 肖青平
汤文宁 吴守华 张月生 陈菊花(女) 陈孙强 陈 奇 陈建灼
陈诗强 林石贵 林 虎 周劲辉 郑长地 郑星火 郑仙顿 彭志筹
谢家金 蔡书鹏
常 务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叶兴长 刘云宾 阮王辉 阮瑞雄 孙芳清 孙忠康 李大盛 肖传宝
杨晨明 杨惠容(女) 吴孔华 吴惠文 林敬金(女) 周伦斌 郑为松
郑小玲(女) 郑国青 郑嫩英(女) 郑 挺 黄晓华(女)
秘书长:林 平
第六届班子成员
商会顾问:肖金通 叶建春 叶仕明 林学初 郑维雄 肖志成 周伦滔 郑克用 陈丙正 蔡 敏
周华成 彭卫星
会 长:周培建
常务副会长(按姓氏笔画为序):叶海洲 李其立 刘位鹏 阮王辉 肖木久 肖仙华 肖青平 肖家辉
肖传宝 吴文锋 吴陈谷 张佛全 张诗团 陈圣宝 陈建灼 陈菊花(女)
林石贵 郑孝富 郑国青 郑长地 彭志筹 彭陈相
副 会 长(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劲松 叶罗彬 叶君喜 汤文宁 孙芳清 孙忠康 张志党 陈 奇
何邦建 何晓斌 李 剑 李 强 李 渤 李郑明 肖石燕 肖 宁
肖锦林 肖仙财 吴孔华 吴剑洪 吴惠文 张月生 陈云辉 陈明汶
杨文金 林 虎 林孝泽 林兴国 林 彬 周伦斌 周劲辉 周华诗
周兴旺 周桂荣 郑 辉 郑小玲 郑为松 郑仙顿 郑招龙 郑星火
郑 伟 郑谢斌 郑妙华 章坚雄 彭立成 谢郑坚 谢家金
常 务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叶先设 叶兴长 叶宝炎 叶青龙 江友强 阮学集 阮瑞雄 阮新菊
汤林宁 孙 彬 李大成 李桂英 张丽章 张祖安 陈汶钢 陈凤良
陈凤钟 陈孙延 林锦珠 周日霞 周春康 周斌妹 周福堂 周伦汉
郑丽容 郑国清 郑嫩英 徐江华 黄晓华 黄德群 谢龙海 彭帮贵
阙清慧 魏青东 李信盈 林志雄 林熙莲 杨如彦 杨星华 杨晨明
苏斌强 肖传永 肖章文 肖志葵 肖树宝 肖妙清
秘书长:林 平
第七届班子成员
商会顾问:肖金通 叶仕明 蔡文娟 郑维雄 郑熙照 陈翔闭 魏祖斌 肖家守 苏会华
肖家利 周林强 郑孝良 郑长志 肖佛炎 苏 斌  肖汤龄 郑克用
会 长:周华瑞
常务副会长(按姓氏笔画为序):叶海洲 李其立 李 渤 刘位鹏 阮王辉 肖仙华 肖青平 肖家辉
肖传宝 吴文锋 吴陈谷 张佛全 张诗团 陈圣宝 陈建灼 陈菊花(女)
林石贵 郑孝富 郑国青 郑长地 周伦斌 彭志筹 彭陈相
副 会 长(按姓氏笔画为序):王劲松 叶君喜 叶罗彬 叶贵芳 叶君恒 叶锦洲 叶先设 叶青龙 叶志江
叶宝炎 孙芳清 孙忠康 孙 彬 刘华东 刘祖强 江友强 汤文宁 汤陆春
汤佛明 阮学集 李大成 李 剑 李克兰 李桂英 李文晟 李大斌 李郑明
李信盈 李陈亮 许芳洲 张志党 张月生 张祖安 张丽章 张运双 张家寿
陈云辉 陈明汶 陈孙延 陈孙强 陈竹华 陈自云 陈发春 陈珠英 陈凤钟
陈圣松 陈奶森 陈 奇 陈 敏 陈谊华 陈德贵 陈承峰 陈仕太 陈木安
何邦建 何晓斌 肖石燕 肖妙清 肖志葵 肖 宁 肖妙联 肖阿香 肖锦林
肖孙锦 肖仙财 肖传永 肖鲁洪 肖章文 肖树宝 肖海春 苏斌强 吴孔华
吴剑洪 吴木清 吴惠文 吴国山 吴宏件 杨星华 杨文金 林孝泽 林 彬
林 虎 林兴国 林 骞 林熙莲 林建华 林志雄 周兴旺 周桂荣 周福堂
周 勇 周劲辉 周春康 周晓斌 周建斌 周日霞 周迂全 周华诗 周斌妹
周伦汉 周慧佺 郑 辉 郑招龙 郑小玲 郑为松 郑义全 郑旺辉 郑仙顿:
郑星火 郑 伟 郑谢斌 郑妙华 郑雄家 郑丽容 郑国清 郑 毅 郑振华
郑嫩英 章坚雄 黄晓华 黄传海 彭立成 彭陈灿 彭陈书 谢郑坚 熊舜麟
廖剑华 潘德辉 魏青东
常 务 理 事(按姓氏笔画为序):王 航 王兴龙 王 玲 毛圣松 叶秀春 叶玉树 叶伏全 叶后情
叶葆华 叶文钦 叶界水 叶建芳 刘庶仪 刘 伟 刘仙华 刘 燕
刘位福 刘华锋 刘建华 刘积良 刘贺良 刘勇飞 刘添明 孙庭君
孙冬荣 许 松 许 斌 汤林宁 汤序建 汤晓曦 汤福康 汤须华
阮瑞雄 阮新菊 阮声波 阮学鸿 阮传彪 阮传书 李 漳 李 强
李友弟 李圣东 李国清 李 群 李后爱 李安剑 李时晖 李树淼
吕振松 何孙明 何仙华 何仙春 余 敏 陈凤良 陈孙库 陈自慧
陈万兴 陈新楚 陈妙灿 陈德寿 陈 椿 陈敬文 陈志华 陈文站
陈华郑 陈卫国 陈启寿 陈国英 陈日双 陈华灼 张一民 张汶钢
张韩曦 张木萍 张光丑 张万校 张 武 张昌财 张妙宽 张永康
吴仙登 吴锦元 吴 李 肖翠芳 肖传金 肖翠云 肖夏生 肖水吉
肖木华 肖庶祚 肖锐铨 肖芳宝 肖明椿 杨如彦 杨晨明 杨家雄
苏昌茂 周贵江 周华沄 周 萍 周浩惠 周陈杰 周 雄  周伦友
周向华 周 芳 周超才 周界华 周伦明 周 华 罗泽辉 林锦珠
林隆炳 林学华 林 锋 林志光 林云鹰 林木春 郑 端  郑秋荣
郑木燃 郑岫云 郑用惠 郑林锋 郑正济 郑正清 郑仙遇 郑蔚晨
郑立维 郑传超 赵观达 俞德贵 徐江华 徐林明 徐添亮 徐奶寿
钱陈宝 钱祖龙 龚剑斌 龚允平 龚应文 彭进兴 彭帮贵 彭茂松
彭思炜 谢龙海 谢林生 蓝晓辉 阙清慧 詹春弟 詹旋长 詹祥宝
詹兴法 缪锦光 潘方均 魏洪权 张玉章
秘 书 长:林 平
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 张佛全(兼)
副监事长(6人): 吴陈谷(兼) 李 渤(兼) 陈建灼(兼) 郑国青(兼) 彭志筹 郑嫩英(兼)
荣誉会长(3人): 肖志成 周伦滔 周培建
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 (4人): 叶建春 谢德寿 孙子强 陈瑛明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周宁县上海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Zhouning Bussiness Association in Shanghai(简称:周宁上海商会),是经周宁县委统战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作为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异地基层商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周宁上海商会是由周宁籍以及在周宁工作、生活、学习过的人士在沪(或异地)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经济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沪周宁乡亲合力,加强周宁在沪企业人士与上海市各界的联系,为促进上海与周宁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引导会员参与家乡建设和回报家乡,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上海真南路1228号康建商务广场1号楼11层。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七条:本会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宣传政策、凝聚合力,做强做大企业,同时为两地的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为主要职责。
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乡、敬业诚信,依法经商,照章纳税;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
(三)编印《上海周宁人》杂志,建好商会网站,及时、全方位地做好商会的对外宣传工作;
(四)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引导和促成会员企业协作经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做强做大;
(五)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金融服务、法律咨询、外出考察、人才培训以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奉献爱心活动;
(七)为会员调解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对象为在上海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包括在异地注册登记的)周宁籍乡亲兴办的各类企业。只要经营稳定、信誉较好、遵纪守法且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商会事业、热心支持家乡公益事业的在沪(或异地)的周宁籍乡亲。
第十条: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会推荐,向商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及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不论经营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四) 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向商会反映情况,配合商会认真提供会员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单位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员费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半年内不交纳本届规定的相应赞助费的,自动失去常务理事会成员资格,保留会员资格,但必须交纳会员费。
第十六条: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批评、教育、警告以致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通报会员大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应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商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
(三)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审议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商会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当选的商会理事即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补选秘书长、会长,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会员大会确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商会可设立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临时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三)确定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各项议案;
(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五)决定秘书处及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六)决定会员除名或劝其退会;
(七)在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
(八)通过聘请秘书长决定;
(九)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商会的工作效率,在满足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条件的情况下,两会可合并召开。
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人选,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人选为聘任制,即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商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行使职权。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商会常务副会长中表决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
(二)督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副会长中提名和更换执行会长。
(五)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荣誉职务,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
历届商会会长作为当然的荣誉会长。
顾问从关心支持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领导、专家、学者、杰出人士中产生。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还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
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由会长授予或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出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享有与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上人员同等的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商会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商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内设机构。商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其他内设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常务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推荐,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
(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
(三)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当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根据周宁上海商会会员分布特点,设立分会和异地分会。
(一)分会长由商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或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副分会长由分会长推荐,可设若干分会长;
(二)分会长负责本分会工作,遇重大问题,提交秘书处,上报常务理事会帮助解决。
(三)常务理事会根据分会会员比例,提取会员费总额的20%,作为分会活动经费,分会不再向会员收取会费。
(四)分会必须设立经费管理办法,留取的部分会员费只能用于本分会的会员活动;会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报商会审计。
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会分会(含异地分会)的要求和条件。
(一)分会申请人必须已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
(二)会员企业必须发展到20家以上;
(三)必须有市场作为依托或有一定人数并符合加入本商会要求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五条:加强商会资产管理
1.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2.设立财产、物资被查登记簿,及时登记商会所有资产;
3.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实地盘点一次,并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商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收入(收费标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公布);
(二)捐款或赞助,视情况,可设立商会基金会;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商会经费支出
(一)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支出;
(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以及保险的支出;
(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日常支出;
(四)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办公费用支出;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法规、政策,同时可依法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核。商会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资产清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10月22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会原章程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参考资料
历届领导班子.周宁县上海商会 .
商会章程.周宁县上海商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27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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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长经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