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监察委员会
周口市境内国家监察机关
周口市监察委员会是周口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通过将市监察局和市预防腐败局的职责,以及市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监察委员会,同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不再保留市监察局、市预防腐败局。
人事任免
2021年7月6日,周口市纪委监委召开领导干部会议。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岳文华出席会议并宣读省委任命决定。省委决定,任命张桂英同志为周口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委书记,提名张桂英同志为市监委主任候选人。
2021年7月6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任命:张桂英为周口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2021年7月6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张桂英同志为周口市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2021年7月14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张桂英当选为周口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历史沿革
2018年1月9日,周口市监察委员会正式挂牌,标志着周口市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标志着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迈出了新步伐。
主要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第四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职能与职责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监察职能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监察权,主要职能是:
(一)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三)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3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现任领导
主任
杜道泉(代理)
副主任
陶卫东、彭如祥、祁永亮、詹凯
委员
郭峰、朱良孝、董修林、钱诚、闫国策、孙立青、张光辉、李志兵、李育民
最新修订时间:2024-08-23 19:20
目录
概述
人事任免
历史沿革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