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森民,男,1961年1月出生,浙江义乌人。大学文化。1981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义乌市政协党组成员、政协义乌市委员会第十届副主席,义乌市副市长,中共义乌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人物履历
曾任浙江省兰溪县溪西公社应家小学教师,兰溪市溪西中学教师,团省委干部;
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1年5月期间,先后担任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镇长、党委书记;
2001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先后担任浙江省义乌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义乌市政协党组成员(2002年12月起)、政协义乌市委员会第十届副主席(2003年3月起)。
2007年2月至2013年10月担任义乌市副市长;
2013年10月2014年12月8日担任中共义乌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
2015年1月16日,被免去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成员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2月,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对义乌市委常委、市委办公室主任吴森民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森民批准逮捕,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提起公诉
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6年7月14日,关于吴森民一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森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森民已退出的受贿款20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森民尚未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