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声,男,汉族,1960年8月生,山东
莘县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人物履历
1977.08——1978.09,莘县单庙乡下乡知青;
1978.09——1982.07,泰山医学院医学专业学习;
1982.07——1989.05,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医;
1989.05——1990.05,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助审员;
1990.05——1992.06,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副主任、助审员、副科级审判员;
1992.06——1998.09,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正科级审判员;
1998.09——2000.0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副县级审判员;
2000.01——2003.1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其间:2001.09——2003.07,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3.12——2006.06,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党组成员;
2006.06——2011.12,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正县级)、党组副书记(其间:2003.09——2006.07,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11.12——2012.02,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党组书记;
2012.02——2014.01,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
2014.01——2019.04,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原第十三届莱芜市委委员,原第十三次莱芜市党代会代表,原第十七届莱芜市人大代表,第九届滨州市委委员,滨州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9年2月21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山东省纪委省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9年4月,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吴声辞去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
依法双开
2019年5月15日,据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山东省监委对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吴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吴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以案谋私,损害司法机关形象,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山东省监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免去吴声第九届滨州市委委员职务,给予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滨州市第九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19年7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声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声,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4年至2019年,被告人吴声利用担任原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司法技术处处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9年9月1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声受贿一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声利用担任原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司法技术处处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诉讼、协调贷款、就业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9万余元,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吴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吴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共计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吴声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吴声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吴声利用担任原聊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司法技术处处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主任、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原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案件诉讼、协调贷款、就业安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39.089396万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