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岩峰,男,汉族,1960年6月生,吉林德惠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98年12月加入中国民主建国会,吉林大学刑法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
人物履历
1978年3月入读吉林大学法律系,1982年1月毕业并留校任教,1988年任讲师。
199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同年始任副教授。
1999年根据《吉林大学对优秀人才特殊评聘教师高级职务暂行办法》的规定被特殊评聘为教授,成为全校文科仅四位特殊评聘的教授之一,同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1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2012年6月,民建吉林省委会副主委。
曾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民建吉林省第八届、第九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职务任免
2017年6月19日至20日,中国民主建国会吉林省第九次代表大会在长春隆重举行,在6月20日召开的九届一次全委会议上,选举吕岩峰为省委会副主任委员。
2017年12月20日,吕岩峰被任命为中国民主建国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免去吕岩峰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社会兼职
《法制与社会发展》杂志常务副主编,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吉林省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人大常委、内司委委员,柳州市科技顾问,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职;
研究成果
(1)《英国“适当法理论”之研究》。该文以丰富翔实的材料为依据,运用历史的、逻辑的、语义分析的比较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考察“适当法理论”的起源和演变,阐述其基本内容和结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探讨“适当法理论”的一般问题,分析这一理论同其他国际私法学说的关系。揭示其实质和前景。
(2)《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该文针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重构和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问题,首先评述了所谓“趋同论”和“特色论”等不同主张,认为这些主张的差异,一方面渊源于它们所受到的不同哲学社会思潮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由其观察问题的侧重面不同所致。然后,基于对中国社会现实复杂性和国际私法特殊性的认识,提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应坚持“两点论”——既要具有中国特色,又要借鉴国际社会的一般做法,两者应当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应有所偏颇。
(3)《知识产权之冲突法评论》。该文首先抓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这个决定知识产权与冲突法之间关系的关键问题,分析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形式和演变,进而提出,为了促进国际合作,谋求共同发展,各国应放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赋予其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及其立法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规定、国际条约约定及跨国合同承诺等途径获得域外效力,从而产生法律冲突。由于受地域性观念的制约,在知识产以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现存立法较多地采用法院地法或被请求保护国法这样保守的冲突原则。该文指出,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逐步扩大采用诸如权利登记地国法、行为地法这样的双边冲突规范。
(4)《刑法的域外效力辨析——来自国际私法学的观照》。该文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刑法的域外效力加以辨别分析,指出了刑法的“域外效力”与国际私法中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的根本区别,揭示了“法律的域外效力”的科学内涵,从而纠正了人们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和混乱,并且使人们对“法律的域外效力”问题的认识向前推进了一步。
(5)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系列论文,包括:《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问题之探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内涵探析》,《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之扩张》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内涵、限制适用和扩张适用等方面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刻的研究和阐发。
法学论文:
1.20世纪国际合同法的重要进展
2.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和历史演进
3.中国国际私法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前瞻
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5.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内涵探析
6.私法自治与国际私法--兼论国际私法的性质和范围
7.物权法律适用的历史演进
8.合同准据法论纲
9.'适当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理论的归结与扬弃
10.英国“适当法理论”之研究
法学专著
1.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初论/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文库/吕岩峰,李海滢,2007-12-1版
2.国际投资法/吕岩峰,2005-9-1版
3.行政法学案例分析解题指南(全国高教自考法律专业案例)/蒋新苗 吕岩峰,2001-1-1版
4.经济法学案例分析解题指南(全国高教自考法律专业案例)/蒋新苗 吕岩峰,2000-9-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