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
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
法律责任。
名词解释
常规理解
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
法规判定
关于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定,除《
民法通则》第101 条作
原则性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曾两次作出具体的
司法解释,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是1998年8月31日作出《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名誉侵权权责
权责认定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
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
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许承担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四)不
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常例说明
一、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的
(一)撰写、发表文学作品, 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认定为名誉侵权;
(二)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上述情形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三)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名誉侵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名誉侵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四)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 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五)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六)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七)新闻机构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不应认定名誉侵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八)新闻机构因提供
新闻材料引起的
名誉权纠纷,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应区分两种情况:(一)主动提供新闻材料,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二)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机构擅自发表,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对提供者一般不认定名誉侵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致他人名誉受损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前述构成名誉侵权的,新闻机构应承担责任。
新闻机构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和
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名誉侵权。但主要内容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名誉侵权。
纠纷
发生纠纷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和知会法律顾问,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分析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是否诽谤他人或侮辱人格、是否损害他人名誉,如果确是我方有错的和不宜与对方对簿公堂、分庭抗礼的,应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但是,如果我方确是没有错,或者对方拒不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我方只能奉陪到底:
(一)及时与法律顾问研究对策,分析案件的利弊;
(二)及时组织和收集案件原证据;
(三)围绕报道没有失实,没有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没有名誉侵权的重点进行
调查取证;
(四)针对原告的起诉撰写我方没有构成名誉侵权的
答辩状;
(六) 拟定抗辨和诘问的重点和策略;
(七)收集案件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案例;
(八)在开庭前晓之以理动员原告撤诉;
确定管辖
由
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
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原则
(一)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二)机关、社团、学术机构、
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
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若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法院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三)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
名誉权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