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罪异罚
等级特权制度
同罪异罚是指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这显然是一项极不公平的等级特权制度。《周礼·秋官·掌戮》有“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刑盗于市;凡罪之丽于法者亦如之。唯王之同族者与有爵者,杀之于甸师氏”的规定,对杀人犯或者盗贼一般是在闹市区正之于法,并且暴尸三天示众;但是王族或者有爵位的贵族犯有死罪,则由管理郊野事务的甸师氏秘密处死,避免其当众受刑。《礼记·文世王子》也有“公族其有死罪,则磐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的记载。凡公侯贵族犯罪,死刑或肉刑由郊野官甸人秘密执行,宫刑则不适用于他们,而由贵族们商议减刑或赦免。此外,西周还有“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的八辟之法,即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特权人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按普通的法律规定定罪量刑,而是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决议,一般均可采取宽宥或赦免。这种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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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8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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