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类因
佛学术语
同类因,源于梵语sabha^ga-hfdetu,有三种释义。
释义一
梵语sabha^ga-hetu。又作自分因、自种因。旧译作习因。乃六因之一。指过去及当下一切有为法,以同类相似之法为因,而引致等流果者。如以前念之善心为因,而后念之善心又起善业;以前念之恶心为因,而后念之恶心又起恶业,如是以各自同类之法为同类法之因。又俱舍论卷六(大二九·三一上):“同类因者,谓相似法与相似法为同类因,谓善五蕴与善五蕴展转相望为同类因,染污与染污,无记与无记;五蕴相望,应知亦尔。若未来法,则未起作用,无引果之义,故不成为因。”此外,于见、修、无学之三道,钝根之道为钝及利根之道之因,利根之道为利根之道之因,此即以‘等’与‘胜’之法为同类因。[大毗婆沙论卷十七、卷十八、顺正理论卷十五、俱舍论光记卷六]
释义二
(术语)六因之一。旧谓之习因。如前念之善心为因,而后念之善心又起善业,前念之恶心为因,而后念之恶心又起恶业,各自同类之法对于同类之法为因者也。其果称为等流果。
释义三
六因之一。又作自分因或自种因。意为生起同类法的因。如《大毗婆沙论》卷十八云(大正27·90b)︰‘种类等义是同类义,界地等义是同类义,部类等义是同类义。此同类因唯通过去、当下二世,有等流果。
亦即过去及当下的一切有为法,以同类相似的法为因而引等流果。因此,不同界地、部类的法,没有同类因。又未来法因作用未起,无引果之义,故无同类因。但无漏道不堕于界系,依一地而修九地时,每一地都是其余八地的同类因。在见修无学三道中,钝根道是钝根、利根道的同类因,利根道是利根道的同类因。
相关阅读
《大毗婆沙论》卷十七;《杂阿毗昙心论》卷三;《入阿毗达磨论》卷下;《顺正理论》卷十五;《大乘阿毗达磨杂集论》卷四;《大乘义章》卷三、卷四;《俱舍论光记》卷六;《大乘法相宗名目》卷四(下)。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0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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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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