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年龄
全面性教育名词
性同意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可自主决定发生性交行为的最低年龄。任何违反性同意年龄的性交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性同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同时也非常复杂。性同意并不简单等同于“与在法定年龄之上的人发生性关系即可”,也不能仅以年龄作为衡量标准,即使在两个成年人之间,性同意仍然是个复杂的问题。但是,我国大陆并没有明确规定性同意年龄,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三十六条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性同意年龄是全面性教育中的重要内容,教育者应当告诉孩子,如果一个人利用相对未成年人的权威或信赖地位,与之发生性行为,那么法律有理由不承认未成年人做出的性同意的有效性。性同意年龄对于意图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或不对等的权力关系,诱导、胁迫未达到性同意年龄的未成年人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人也设置了一条“警戒线”,对于性同意年龄的学习和研究十分重要。
定义
性同意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个人可自主决定发生性交行为的最低年龄。与未满性同意年龄的人发生性行为的成年人,都属于儿童性虐待或强奸,不论对方是否“同意”。低于最低年龄的人被视为受害者,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人以犯罪论处,除非双方都是未成年人。设定同意年龄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者免受性侵害。
世界各国关于法定性同意年龄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大多数国家的性同意年龄介于11~21岁之间。
在美国,各州都对最低性同意年龄进行了规定,所规定的幅度介于16~18岁间。华盛顿州等33个州规定的性同意年龄是16岁,路易斯安那州等6个州规定的是17岁,而加利福尼亚州等11个州所规定的是18岁。加拿大各省基本设定在16岁,澳大利亚则是16或17岁。
日韩两国刑法规定的性同意年龄为13岁,但日本地方自治团体青少年保护条例规定,禁止成年人与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韩国则有在性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特别法,法定年龄提高到了19岁,在刑法和特别法冲突时以特别法为准,所以,韩国的实际性同意年龄为19岁。
根据德国刑法有关性侵害犯罪的规定,普通的性同意年龄为14岁,而对于特殊信赖关系下,如存在抚养、教育、监护等关系,性侵害犯罪则又分为16岁与18岁两个年龄段。
除了以上提及的这些国家的性同意年龄,其他国家对性同意年龄规定大相径庭,其中世界上性同意年龄最高的国家是巴林,21岁。世界上性同意年龄最低的是11岁,是尼日利亚。
根据Legal Ages of Consent By Country网站对全球201个国家和地区性同意年龄的统计(见下图),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性同意年龄集中在14~18岁之间,其中有76个国家的性同意年龄为16岁,占37.8%。性同意年龄高于14岁的共147个,占全部总数的73%。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我国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了与性同意年龄相关的内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从强奸罪角度进行阐述,规定了“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从身体完整权、健康权、隐私权等角度进行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从儿童保护的角度对涉及儿童的性暴力做出了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共同保障了我国公民给出性同意和拒绝时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有权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确定被委托人时,应当综合考虑其道德品质、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与未成年人生活情感上的联系等情况,并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一)曾实施性侵害、虐待、遗弃、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第九十八条
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我国各部委相关教育类文件
了解性同意年龄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内容,与应对性侵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遵守法律等方面的教育相关。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没有对性同意年龄直接的教育内容,仅有强调教育儿童自我保护的相关规定,例如《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及释义(2018版)》强调了青少年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的重要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2007)、《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从自觉遵守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角度强调了应对各类安全事件教育的必要性,《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7)从青春期身体保健、防止性侵害的角度强调了性教育的必要性。
《中国青少年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七、掌握正确的生殖与性健康知识,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预防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
(一)接受和参与全面性教育,可提升青少年对性与生殖健康的认知水平,提升保护自身、尊重他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
(六)过早发生性行为、早孕或人工流产,会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不安全性行为可带来艾滋病、梅毒、淋病等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青少年要避免过早发生性行为,拒绝性骚扰、性诱惑和性暴力。
《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
小学4~6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初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模块三:预防和应对意外伤害事故
高中年级
模块二:预防和应对公共卫生事故
《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2007)
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普通高中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
《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08)
水平二(小学3~4年级)
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
水平三(小学5~6年级)
水平四(初中阶段)
安全应急与避险
《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性与生殖健康预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相关国际文件
虽然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性同意年龄,但是一些国际文件从保护妇女、儿童角度对性同意的相关问题有所规定。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women)强调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反对童婚,要求缔约国通过法律规定最低结婚年龄。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强调了儿童发表意见和获得保护的权利,具体内容如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Convention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第十六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的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儿童权利公约》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全面性教育中相关的教学内容
学习目标
性同意年龄是全面性教育中关于性同意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对性同意相关内容的学习同时涉及到知识要点、相关技能和态度。在联合国《国际性教育技术指导纲要》(修订版)中,与“性同意”相关的学习目标主要出现在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下的第2个主题“许可、隐私与身体完整性”和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下第3个主题“沟通、拒绝和协商技巧”,内容贯穿5~8岁、9~12岁、12~15岁、15~18岁以上四个年龄段,具体学习目标如下[1]:
核心概念4:暴力与安全保障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谁能以何种方式触摸他们身体的哪些部位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在成长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不受欢迎的性关注以及什么是隐私需求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2~15岁)
要点:每个人都有保障自身隐私和身体完整性的权利
学习者将能够:
要点:每个人都有权决定在性方面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并且应该积极地与伴侣沟通,获得对方的许可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许可是与伴侣健康、愉快且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关键
学习者将能够:
核心概念5:健康与福祉技能
学习目标(5~8岁)
要点:沟通在所有关系中都非常重要,包括儿童与父母 / 监护人或与可信赖的成年人之间的关系,以及朋友关系和其他关系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9~12岁)
要点:有效的沟通有不同的模式和风格,其中,表达和理解愿望、需求以及个人界限非常重要
学习者将能够:
学习目标(15~18岁以上)
要点:有效沟通是表达个人需求和性界限的关键
学习者将能够:
如何进行与性同意年龄相关的教育
在全面性教育中,与性同意相关的教育从幼儿园开始,贯穿各个教育阶段,但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讲解在小学性教育中才以法律知识链接的形式首次提出。
对于性同意年龄这一话题的深入讨论主要集中在初中学段,在这一学段,学生会了解到世界各国对于性同意年龄的规定,并且深入思考和探讨性同意年龄设定的意义,以及合适的年龄界限。
相关研究与热点话题
嫖宿幼女罪之存废
嫖宿幼女罪设立以来,存废之争即持续不断,更因数起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而备受争议。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从儿童最佳利益原则考量,这一群体理应在刑法中受到特殊保护。但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将幼女群体区分为“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贴上“卖淫”标签的幼女被污名化,被视为具有性同意能力而排除出强奸罪的行为对象。这与国际社会公认的儿童最佳利益的价值理念相悖,也完全漠视儿童卖淫不自主、受到性剥削利用的实质。在性关系中,主体双方的合意是判断性关系是否合法及性自主权是否被侵害的主要依据。但在性关系的一方是幼女时,幼女则受到特殊保护,当然推定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无法声称幼女以卖淫为业,以她们的年龄,本应在家庭与学校的呵护之下过着天真的童年生活。但是,她们迫于社会的漠视、家庭的破碎、经济的困境、教育的缺失等原因,可能会选择出卖自己身体而换取利益。诚然,“卖淫幼女”实施了违反善良社会规范的不正当行为,但这样的行为也已经超出幼女的认知能力,在行为人对幼女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有认知的情况下,幼女根本不可能成为被害人过错的适格主体。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被废除,改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关于性同意年龄设置合理性的研究
将性同意年龄初次划分规定为14周岁,这是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的绝对底线。即只要是施害者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相应性行为,均应当将此行为认定为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而不考虑未成年被害人主观意愿。
有学者主张对未成年人实行相对保护原则,将性承诺年龄的二次划分点限定为16周岁。即施害者对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考虑到双方主客观因素,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况下给予保护。虽然在这个年龄段中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性自主能力,但是也要考虑特殊情况下性侵害犯罪行为,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性权益保护。这种特殊的情形主要包括性侵害犯罪的施害者利用自己所拥有的权力、职务上的优势地位而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针对教师、医护人员等。当出现以上所列举的情形时,法律应当认定施害者的行为为性侵害犯罪行为,从而给予相应刑事处罚。
2020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将性同意年龄线从14岁提高至16岁。截止至2020年7月31日,该提案尚未得到回复。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张宝战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宝战系天津市某区小学数学教师。自2017年至2018年10月间,张宝战多次在学校教室对被害人B某等8名女学生(时年10至11岁)采取搂抱、亲吻、抚摸嘴部、胸部、臀部及阴部等方式进行猥亵。
裁判结果
天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宝战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宝战身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教师,多次在校园内猥亵多名女童,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9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张宝战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校园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张宝战身为人民教师,竟背弃教师职责,长期在学校教室对多名年幼学生进行猥亵,不仅触犯了国法,更是严重违背伦理道德底线,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犯罪性质、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故人民法院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但是,被告人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在学校教室猥亵多名女学生,却未被及时发现、举报,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由此警示,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教职工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监管,也提醒学校及家长应当重视对儿童的全面性教育,减少和避免类似案件的发生。
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工具,分别以“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及“算命先生”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14岁)、王某某(13岁)、沈某某(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生”名义谎称被害人如想和“张某甲”等人生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方可破解。杨某某以上述手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人在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多名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交友诱骗、威胁少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其中一名为幼女。被告人通过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胆小的弱势,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使用者可以不具有真实身份,用不同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人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全面性教育,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参考资料
Age of Consent.Age of Consent[.
Age of consent.Wikipedia.
最新修订时间:2023-11-10 13:52
目录
概述
定义
世界各国关于法定性同意年龄的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