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贯彻执行安置政策法规,改革和完善安置办法,落实被安置对象的待遇。
二、负责城乡救灾工作。
组织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检查、统计和编报、反映灾情,帮助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问题;管理、分配、监督政府救灾款物和社会赈灾款物的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性赈灾活动;负责备灾物资仓储中心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各镇(农场、街道)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五保户供养和农村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城乡特困户、领取40%工资的精简职工救济工作。
四、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与发展。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报审和管理;负责办理审批城市“三无”人员(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精神病)的生活、医疗减免和收养手续;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登记、审批与管理,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八、负责行政区划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区、镇(场)、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置、撤消、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组织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负责优待
抚恤工作。制定和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定期补助标准;负责革命烈士、因公致残人员的审批、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物、建筑物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