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城清算
金融活动
指同城的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支付中介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资金审查结算的金融活动。
同城票据交换
票据交换,亦称票据清算,一般指同一城市(或区域)各金融机构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它是银行的一项传统业务,票据交换业务不仅涉及到银行间票据的交换与清算,而且还牵涉到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等。同城票据交换的具体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a、同城商业银行间本系统内票据交换。由同城商业银行的主管行牵头,对辖内各营业机构代收、代付本系统的票据组织交换,通过同城行处的往来科目划转,当日或定期通过联行往来科目进行清算。
b、同城商业银行间跨系统票据交换。根据各商业银行机构设置和在有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情况,采取三种不同的票据交换额。当时清算的办法。二是如果各商业银行的所属机构都直接在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帐户进行资金清算的办法。 是对业务量不大的县城行处的跨系统票据交换,采取直接交换、当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资金清算
参加票据交换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当票据交换所核对轧平当天(或场)的票据交换业务后,主要采取下面两种资金清算方法: (1)全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提出提入票据的应借和应贷差额分别进行汇总,然后通过人民银行向对方行清算资金。(2)差额清算。即参加票据交换的行处,将各自提出提入的票据金额进行轧差,得到应贷差额或应借差额,然后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账户进行清算。
票据微机清算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金融业务的电子化工作也得到飞速发展。1987年以后,在结算业务多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开始建立清算中心,通过电子计算机处理同城票据交换业务,使同城资金清算工作有了质的飞跃。
中国人民银行同城清算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先付后收,收妥抵用,差额清算,银行不垫款”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01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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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同城票据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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