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往来账户是
专业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凡专业银行间的资金划拨和结算,应根据双方协议,相互开立往来账户,一般称为跨系统资金划拨,其核算应以“同业往来”科目往来账户清算。往来账户的存款余额,相互逐日通过“人民银行往来”科目存款户进行清算。各行处如果资金有多余或者资金临时不足,与其他专业银行发生临时拆借时,可开立同业拆借账户,“以同业往来”科目核算。
*其他
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存放本行的资金。
期货交易所存款,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单位协定存款利率计息;期货经纪公司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保险公司定期存款按一般性存款利率计息;其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存款利率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