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借款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开展的4个月至3年(含3年)的银行间人民币借贷,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 同业借款的主要形式是同业拆借,除此之外,还有转抵押借款和转贴现借款。它包括同业拆借、转贴现和转抵押贷款三种具体形式。
同业借款的用途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为了填补
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不足,这一类借款大都属于日
拆借行为;二是为了满足银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一般需要通过
同业拆借市场来进行。同业借款在方式上比向中央银行借款灵活,手续也比较简便。
同业拆借是银行间的短期放款,主要用于临时性调剂
头寸,用于日常资金周转。这种借款一般为期一天,故有“今日货币”之称。
同业拆借利率低,融资对象、数额和时间均较灵活。在美国,
银行同业拆借通过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
存款账户进行。由于联储体系成员银行在中央银行的
准备金账户上的余额被称作联邦资金,
美国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也称借入或贷出联邦资金。拥有超额
储备金、贷出联邦资金的多为中小银行和一些非
银行存款机构及
证券经纪人。借入联邦资金的是为数150多家的大银行,他们借入资金多以百万美元为单位成交,联邦资金多在电话或电传中交易,其供求反应十分敏感,故其高灵敏度的利率被视为
货币市场利率的标志,也成了美国金融当局实行
货币政策的参考指标。
我国的
同业拆借市场始于1984年的
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1986年部分城市中地方性银行间市场和调剂中心的建立,当时只是试点,取得成功后,推广全国。我国统一的
银行间同业拆借交易系统于1996年1月3日开始试运行,同年6月正式开通。该系统分为一级和二级两个交易网络。进入一级网的交易主体为经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总行,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融资中心,其中各类商业银行20家,融资中心35家。它利用中国计算机网络进行交易。二级网络为人民银行各省市分行组建的35家融资中心牵头,交易主体为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的分支机构,在各地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合作银行、城乡
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赁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只能拆出,不得拆入)等,通过融资中心不断接到省内金融机构拆出拆入的报价,不断就地平衡。在本地市场无法平衡的情况下,将差额报到一级网平衡,并将成交银行、数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全部反映到一级网上。同时将一级网的报价传送到省内机构,以保持一级网、二级网
拆借利率大体一致。
在这个市场上,
中国人民银行自1996年6月起放弃了对其利率的管制,市场上的所有同业
资金拆借,都由交易双方自由讨论价格(拆借利率),因而生成了中国金融市场上第一个
市场利率(英文为China Interbank Offering Rate,简称CHIBOR)。尽管这一市场利率还只在小范围的银行间生成与应用,但是,它对我国多年来的
利率管制是一个意义深远的突破。
转抵押借款是商业银行在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向银行同业申请
抵押贷款。由于抵押物多为银行工商客户向其举借抵押贷款提交的
抵押品,故此种借款有“转抵押”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