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63年作出的“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 v. Wainwright)判决为众多美国人所孰知。它是沃伦法院提高美国刑事司法体系标准的系列标志性判例之一,引起了人们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广泛关注。
吉迪恩的申诉
1961年,一个名为克拉伦斯·厄尔·
吉迪恩的贫穷白人男子因涉嫌闯入位于
佛罗里达巴拿马城的一家台球厅行窃而被捕,随后被佛罗里达州依州法以重罪起诉。
由于无法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他要求法庭免费为他提供一位律师,但是遭到了法官的拒绝——根据佛罗里达州刑事诉讼法,吉迪恩没有资格要求法院提供律师,吉迪恩只好自我辩护。然而,未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和训练的吉迪恩未能说服陪审团,他被判定有罪并被主审法官判处五年监禁。
服刑期间,吉迪恩向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状,认为他的诉讼权利未能得到佛罗里达州的尊重,但州最高法院拒绝提供救济。吉迪恩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学习法律,在反复阅读宪法第六条修正案的相关法律和案例后,直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申诉,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州法院无理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诉讼权利。
最高法院的考量
1963年3月18日,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作出一致判决,根据第六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州有宪法性义务为无力聘请律师的重罪被告人提供律师帮助。由此,获得律师帮助权作为公平审判的最基本元素之一,也成为各州必须尊重的权利。最高法院曾判定,根据特定的事实而拒绝为贫穷的被告人指定律师并不一定导致违反正当程序;然而,政府雇佣律师进行诉讼,以及有钱雇佣律师进行辩护的被告人,却最有力地表明了一个重要的观念——刑事法庭中的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最终,佛罗里达最高法院的判决被撤销,案件发回重审。
事件影响
吉迪恩案作为美国司法历史上的里程碑式案件广受关注,吉迪恩这个名字也和获得律师帮助权、和公平审判紧紧联系在了一起。该案确立了各级法院应免费为被控犯刑事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委派辩护律师的先例,从而使第六条修正案规定的得到律师协助之权适用于所有各州及联邦法院的重罪案。
公平是刑事司法审判的理想追求和价值目标之一。公平审判要求被告人得到公平待遇,然而公诉方负责行使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起诉权,相对而言被告方居于弱势地位。于是,获得律师帮助权就成了矫正公诉方与被告方之间固有不平等地位的重要武器。如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都在不同程度上赋予了特定被告人要求法院为其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确立获得律师帮助权不仅丰富了正当程序的内涵,也是构建法治社会所不可忽略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