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位于吉林省长春市,是吉林省政府的一个下辖机构,内设3个机构,并以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等作为其工作职责。
领导班子
党组书记:常晓春
厅 长:孙铁
副 厅 长:王相民
副 厅 长:韩敏
副 厅 长:张旗威
副 厅 长:陈绍辉
副 厅 长:王有利(试用期一年)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机关财务等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组织实施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负责管理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三)法规处。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人事处(宣传教育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承办市州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科技标准处。
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参与拟订全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研发、集成示范与推广;承担地方环境标准、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的拟订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
拟订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总量控制计划建议;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
(八)环境监测处。
负责组织制定地方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全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全省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的有关工作。
(九)污染防治处。
起草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并监督落实省内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组织落实省内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拟订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十)自然生态保护处。
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参与全省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
承担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订;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有关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十二)国际合作处。
负责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的环境保护事务;负责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与协调;承担外事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环保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三)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加强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拟订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起草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制定全省各类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地方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地方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地方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市州、县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对地方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省财政性资金安排提出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省级以上环境保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对其进行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规划、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研究拟订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环境监测网和地方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地方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省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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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4-12-0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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