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是
吉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
正厅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省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全省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全省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和相关调研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拟定全省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
(四)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省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社会救助处。拟订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处。拟订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贯彻执行国家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处。承担全省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全省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处(安全监督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民政系统(行业)安全发展中长期规划、规范章程、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及检查全省民政系统(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拟订促进全省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
(十三)省社会组织联合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地方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职能转变
省民政厅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职责分工
1、与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民政厅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省民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吉林省行政区划图。
行政编制
吉林省民政厅机关行政编制98名。设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处级领导职数37名,其中:正职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职2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5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吉林省民政厅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工作指南
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
8:30-11:30 13:00-17:00(秋冬季)
8:30-11:30 13:30-17:30(春夏季)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1日起施行。
所获荣誉
2011年12月,获得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三批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021年9月,入选吉林省“全国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先进集体”推荐名单。
2021年11月,入选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拟表彰公示名单。
2022年5月,吉林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入选吉林省直机关工人先锋号拟表扬集体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