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吉林省建设厅更名为,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政府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全省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四)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政策、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省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拟订全省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加强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等职责。
(十三)负责拟定城市管理执法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专项稽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十四)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验收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2.法规处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的制定;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住房保障处(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全省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承办中央和省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4.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
拟订全省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性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及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抗震防灾管理等。
5.建筑管理处
指导全省建筑活动;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建设工程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标准;负责全省建筑业执业人员的管理。
6.城市建设处(吉林省城镇化建设管理办公室)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含县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承担省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雕塑等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等职责。
7.市政公用处
拟定全省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改革措施,起草相关规章草案;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含县城)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含县城)排水及内涝治理工作等。
8.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9.城市管理监督局
负责拟定城市管理执法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全省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开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监督,组织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组织或参与专项稽查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市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工作。
10.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管理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1.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监督管理职责。
1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负责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建设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3.行业发展处
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管理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全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招商引资项目的规划、计划和前期准备工作及项目各阶段谈判与监管;负责申请省和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及监督管理工作。
14.综合财务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15.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称标准;负责厅管各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6.消防监督管理处
制定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政策,指导监督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工程验收工作。
17.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18.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19.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直属单位
1.吉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
职责:贯彻国家和拟定我省工程招投标、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合同管理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负责省辖区域内建筑领域工程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合同行政执法和管理职权;对国家和省投资的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报建、招标投标、合同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与跟踪服务;负责审批除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以外项目的直接发包、邀请招标工作;协助审批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审批和管理评标专家;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和信访工作。
2.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职责:贯彻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建设厅有关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的立法和全省建筑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全省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在吉林省内从业的各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培训各级质量检查、监督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含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定;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违反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有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执法查处;负责全省的监理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管理;负责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和参与省内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内工程质量投诉。
3.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职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建设行业标准及经济定额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和制定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政策以及相关制度;制定各类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监督、检查、管理建筑工程发承包的计价活动;负责全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
4.吉林省城镇供热保障指导中心(吉林省城市建设档案指导中心)
职责:负责拟定全省城镇供热质量、服务、技术标准,参与城镇供热改革调研和风险预测;负责全省城镇供热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开展城镇供热能耗统计分析,为社会提供供热咨询服务;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指导全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5.吉林省抗震防灾办公室
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抗震防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设计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修订全省抗震设防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和设防区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负责对超抗震规范建筑工程项目的申请核准;负责对现有工程抗震鉴定、加固工作监督、检查、指导;负责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执法查处;监督、检查、指导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监督工作,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指导工程抗震科研、国际合作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协助办理信访相关事项。
6.吉林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职责:拟定全省住房制度改革方案;负责全省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负责全省住房分配币化;负责全省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7.吉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法规、政策;负责完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全省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实施指导和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作、规范管理和廉政、服务等项工作实施监管;对受委托银行规范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等方面工作实施监督;负责住房公积金归集、个贷、提取等依法行政的监管,承办行政复议事项;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络系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运作实施动态监督,查处相关违规事件。
8.吉林省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职责:负责全省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的建立与保管;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及维护;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方面的调查研究,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等。
9.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投诉举报中心
职责:负责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投诉举报问题线索的接纳、梳理、分流及统计分析工作。
10.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1978年11月成立,省级规划设计单位。
11.吉林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1958年6月成立,现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建筑企业试验室一级资质和建筑装饰装潢、防腐保温、特种专业工程等专项施工资质。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设在该院。
12.吉林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
13.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工作规划;负责审查和管理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负责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技术、工艺、材料提出指导规范措施等。
1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散装水泥办公室
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省有关发展散装水泥的政策法规,监督指导全省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落实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促进散装水泥市场发展;负责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可行性审查、上报审批及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负责组织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统计、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负责发展散装水泥的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缴纳专项资金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
15.吉林省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墙体材料改革的总体规划和目标;负责墙体材料改革整个系统工程的组织实施,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墙体材料改革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省墙改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收缴、管理、使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编制使用计划,并监督和检查使用情况;拟订年度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计划和推广应用计划,组织新型墙体材料技术改造示范线建设和建造示范建筑,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的技改、基建等项目负责管理,确保计划的落实;组织协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所上项目的科研、生产、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使之相互衔接配套,保证系统工程规范有序地进行;负责组织论证确定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应用技术研究和编制设计、施工规范、规程及通用图集等项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协调利废生产中的各种问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接省墙改领导小组交办的一切工作。
16.吉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中心(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
职责: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方面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村环境清洁、基础设施、人畜分离、垃圾污水处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等工程建设和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及应用;负责全省改善人居环境信息数据库建设;为机关办公提供后勤服务。
人员编制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8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34名(含总规划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8名。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2020年3月,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牌。
办公地址
长春市宽城区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