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吉林市文联,是吉林市各文艺家协会,各区、县文联、市属各局、各企业文联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市文艺家的纽带和桥梁。
发展历史
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成立于1952年12月3日,始称吉林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于1978年10月20日吉林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召开了二届二次全体会议,在讨论《吉林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章程》时,同意将吉林市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更名为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并通过了《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主要职能
组织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吉林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吉林市文艺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文艺事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不懈努力奋斗。
主要职责
1、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组织和团结全市广大作家、艺术家及文艺工作者,树立正确的文艺观,努力创作,繁荣和发展我市文学艺术事业;2、负责有关市级文学艺术方面的协调、联络、服务工作,协调指导和管理有关协会的工作;3、负责对各县(市)、企业文联的指导、协调、联络、服务工作,指导县级文联建设和企业文联建设;4、组织开展全市性或具有较高水准的文学艺术活动。扶持文艺创作、开展文艺采风、展览、演出、研讨等项活动,活跃社会文艺生活,满足群众文化需求,推动文艺的繁荣发展;5、主办《短篇小说》杂志,充分发挥文艺期刊在文艺工作中的作用;6、负责文学艺术人才的培训、培养工作。抓好文艺界的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组织作家、艺术家及文艺工作者下乡、下基层等深入生活、联系群众的工作,搞好我市重要文艺活动和文艺家典型的宣传,举办市级和以市文联及各艺术家协会名义开展的文学艺术评比、奖励活动;7、开展市、地区间、国际间的文学艺术交流活动,促进我市文学艺术界与全省、全国文学艺术界及外国文学艺术家的联系;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权 红,党组书记、主席。
白凤国,党组成员、副主席。
组织机构
内设机关办公室、组联部和协会部;八个驻会文艺家协会:吉林市书法家协会、吉林市美术家协会、吉林市作家协会、吉林市摄影家协会、吉林市戏剧家协会、吉林市曲艺家协会、吉林市音乐舞蹈家协会、吉林市民间文艺家协会;所属事业单位一个:吉林市文学艺术家协会工作部(吉林市艺术中心)。
组织章程
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
(2010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吉林市文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学会、研究会及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辖区内的企、事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协会)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学艺术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吉林省文联的团体会员,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吉林市文联在中国共产党吉林市委员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谐文化,积极发展具有吉林市特色的地域文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三条 吉林市文联对各团体会员履行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能,接受吉林省文联指导,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全市文艺领域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通过组织开展文艺创作、理论研讨、学术交流、艺术展演、人才培训、书刊出版、文艺评奖和权益保障等工作。对团体会员进行指导。
第四条吉林市文联积极组织作家、艺术家及广大文艺工作者加强理论学习;大力支持作家、艺术家深入生活,勇于实践,大胆创新;积极扶植各艺术门类的创作,提倡开展文艺批评,推进艺术交流和理论研究;培养人才,努力打造文艺精品;设立吉林市艺术评审委员会,促进文艺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吉林市文联通过各文艺团体会员,积极促进作家、艺术家和全市文艺工作者的团结,积极推动各团体会员扩大联系和增进友谊,促进全市文艺界的大团结。
第六条 吉林市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积极开展海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扩大友好往来,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努力对我国和世界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七条 吉林市文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开展各种活动,设立艺术家权益保障委员会,维护团体会员和文艺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吉林市文联积极推进文艺界同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党、政府、社会各界同文艺界之间的民主协商及对话渠道,并与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及各人民团体密切合作,共同发展我市的文艺事业。
第九条 吉林市文联和各团体会员,根据政府的有关政策开展以文补文、多业助文的经营活动,兴办为文艺界服务的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吉林市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市性的文学艺术家协会,各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市企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自动成为吉林市文联团体会员。市内各企、事业文学艺术工作者联合会(文协),其它文学艺术团体、协会、学会,提出申请并经市文联主席团讨论批准后,可成为吉林市文联团体会员。
团体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团体会员有参加本会活动及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管理
第十一条 吉林市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席团行使其权力。主席团会议闭会期间由驻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分别由各团体会员按规定条件及名额进行推选及市文联特邀产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文联委员会。市文联委员会候选人选由各文艺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市文联主席团根据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的委员候选人。市文联委员会中的团体会员代表,在不担任该团体会员主要领导人职务后,则该团体会员应推举另一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报市文联主席团讨论批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文联主席团可讨论批准文联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市文联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组成主席团。秘书长协助主席团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吉林市文联委员会设荣誉委员若干名,由市文联委员会主席团聘任。
第十三条 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由市文联委员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市文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吉林市文联是国家设立的人民团体,其经费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辅之以会员费、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吉林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市文联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