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明江,男,黎族,1963年5月出生,海南乐东人,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人物履历
1981.09——1984.07,海南自治州师专文史系学习;
1984.07——1987.07,海南乐东中学教师、团委副书记;
1987.07——1990.08,共青团海南(1988.04后,更名为海南省)乐东县委副书记;
1990.08——1993.05,共青团海南省乐东县委书记;
1993.05——1995.01,海南省乐东县志仲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1995.01——1998.03,海南省乐东县千家镇党委书记、镇长;
1998.03——1999.03,海南省乐东县委常委,千家镇党委书记、镇长;
1999.03——2000.11,海南省乐东县委常委,县长助理;
2000.11——2001.04,海南省乐东县委常委,黄流镇党委书记;
2001.04——2001.10,海南省白沙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1.10——2006.09,海南省白沙县委副书记、县长;
2006.09——2007.01,海南省昌江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2007.01——2009.08,海南省昌江县委副书记、县长(2008年4月,晋升为副厅级);
2009.08——2014.05,海南省东方市委副书记、市长(2012年8月,晋升为正厅级);
2014.05——2017.02,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正厅级);
2017.02——2018.09,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
第七届海南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7月25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吉明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海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免去职务
2018年9月29日上午,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在海口召开。决定免去吉明江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职务。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主任吉明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对吉明江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起公诉
2019年3月,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主任吉明江(正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吉明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吉明江利用担任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东方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东方市委书记等职务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立案审查
2019年7月,经海南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七届省委委员,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原党组书记、主任,东方市委原书记吉明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吉明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公务出差超标准乘坐飞机头等舱,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打高尔夫球;违反组织纪律,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按规定进行回避;违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违规变相保留由领导干部个人掌握使用的专项工作经费,强令相关部门违规批准房屋户型变更申请;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吉明江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纪法意识,私欲膨胀,用权任性,腐化堕落,在省委巡视组巡视东方市期间仍然大肆收受贿赂,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吉明江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财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