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合发[2009]25号)精神,设置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物价局是主管全市物价工作的市
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下划的职责
将社区医疗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普通公办幼儿园收费审核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管理、物业收费审核管理、停车场收费审核管理、环卫有偿服务收费审核管理、属地价格监督检查职责授权区级物价部门管理。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并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机制,根据价格监测信息,向市政府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2、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科学合理定价;
3、加强价格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务院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服务价格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提出的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拟订全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目标和中长期调控规划,提出价格调控措施建议;建立和完善价格监测和调控体系;依法建立
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价格。
(三)拟订地方性价格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地方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和依法受理价格行政复议案件。
(四) 组织实施价格改革中长期和年度计划;制定和调整本级管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调控指导。
(五)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重要的公益性、
公用事业价格(收费)管理;实施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实施价格听证、价格公告和
行政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治理各类乱收费。
(六)负责价格监测、价格预警和价格信息化工作;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制度;负责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负责价格监测点建设和管理;根据价格监测信息,向市政府提出价格调控政策建议。
(七)负责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定期成本监审和定调价成本监审工作。
(八)依法对价格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受理
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 负责价格鉴证、价格认证工作。
(十)指导企业价格管理工作和行业组织价格自律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简介
党组书记、局长张林:主持局全面工作
党组成员、副局长薛树君:负责价格监测、价格服务窗口工作、信息网络工作
分管价格监测处、行政审批事务处
党组成员、副局长王磊: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商品价格、收费管理工作
分管办公室、商品价格处、收费管理处(收费年审办公室)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宾:负责服务价格、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分管服务价格处、房地产价格处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钱广玉:负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党建工作
分管监察室(组织人事)、机关党委、工会
党组成员、副局长唐立新:负责价格成本监审、价格认证工作
分管价格成本监审处(市价格成本监审局)、
价格认证中心党组成员、副局长胡方林:负责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投诉受理和价格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分管价格监督检查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投诉受理处(12358举报中心)
总经济师高永:负责综合法制工作
分管综合法规处
内设机构
1、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秘、机要、档案、保密、财务、资产、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负责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工作。
2、综合法规处
负责制定全市物价工作年度计划及中长期规划,拟订年度价格总水平目标和措施,参与制定全市价格改革方案;指导县、区价格管理工作;起草价格工作综合性文件、材料;负责价格法制、宣传、调研工作;拟订地方性价格规章和价格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推进价格诚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提案办理;负责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的初审上报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负责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管理及考核工作;负责价格行政复议和案件审理工作;负责价格行为(含定调价)合法性、程序性审查;审核、复核定调价意见和价格行政处罚决定;负责督查价格行政处罚决定的落实;负责定调价和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案卷审查与管理;参与做好城市低保工作;负责局集体审价委员会日常工作。
3、商品价格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管理的商品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农副产品、
农业生产资料、工业产品等商品价格管理;制定调整城市集中供热(冷)、水(水利工程供排水、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中水、农业用水等)、石油液化气、民爆器材等价格;贯彻落实国家、省电力、燃气、食用盐和成品油价格政策;制定调整涉及供热(冷)、水、电力、燃气、食用盐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负责重要储备物资价格管理;对市场调节价商品价格进行调控、指导;牵头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
4、服务价格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服务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拟订相关服务价格改革方案和管理、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邮政、电信、电视、旅游、民政(殡葬)、城市公交、出租车、交通运输、招投标、保安服务、停车场、中介机构等重要专业服务价格管理;负责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管理;负责服务价格管理。
5、收费管理处(收费年审办公室)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组织实施治理乱收费工作;负责减负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许可证》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拟订
行政事业单位证照性、资源性、管理性、非营利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调整方案;负责药品、医疗卫生、医用耗材、教育、培训、中小学课本、
人力资源市场及环卫等价格和收费管理。
6、房地产价格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房地产价格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房地产价格、涉房收费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及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价格;制定廉租住房、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负责物业收费管理工作;实施商品住宅价格备案和明码标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公布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参与制定房屋重置价格和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及拆迁补偿费用。
7、价格监测处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负责价格监测点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市场巡视和专项价格调查;组织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制度;定期上报价格监测情况,提出调控政策建议;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预测信息;负责农村价格监督监测服务网信息的审核和发布;保障国家纵向网接入点的正常运行;负责全局信息化工作。
8、价格监督检查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的价格监督检查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价格、收费行为;负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价格活动;指导群众性义务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县、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价格监督检查处(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下设三个检查室和一个办公(综合)室。
9、价格成本监审处(市价格成本监审局)
负责工农产品、公用事业、重要商品价格成本调查及国家和省下达的专题成本调查任务;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和定期成本监审工作;拟订成本调查品种目录和设定调查点,审核上报成本调查数据;组织成本调查监审人员和成本调查对象的业务培训;指导全市成本调查监审工作。
10、行政审批事务处
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工作;参与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程序性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等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11、价格投诉受理中心(12358举报中心)
负责价格信访工作;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咨询及相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提出价格管理政策建议;负责12358价格举报热线;负责 12345市长热线价格投诉转办事项;负责政民直通车、政风行风热线、局长信箱;负责举报案件分类处理和查处结果的反馈;指导县、区价格投诉受理工作。
12、监察室(组织人事)
负责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制定并落实加强机关廉政建设的制度和规定;在《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范围内对本局党员、干部、职工实行监督及组织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协助抓好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政风评议等工作;牵头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考核、奖惩、任免、交流等工作;负责干部理论培训;负责
人事档案管理;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
13、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文明创建工作;指导机关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组织开展工作。
各处室除以上职能外,还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