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民政局是
合肥市政府管理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市委、市政府赋予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管理专项社会事务”四大职能。
主要职责
合肥市民政局,为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标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和贯彻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和贯彻落实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措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贯彻落实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有关政策、标准,负责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市内重要和跨市县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
(六)贯彻落实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贯彻落实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贯彻落实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 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内设机构
区划地名处
(市地名办公室、勘界办公室)
负责全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
设立、
撤销、
调整、
命名、更名、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址的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向市政府提出仲裁建议;负责拟订全市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地名规划;负责全市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工作;承办本市市区内地名命名、更名审核和报批工作;监督管理各类地名标志设置;指导县区开展
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地名信息。
安置处
(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市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政策;指导退役士兵、伤残军人和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协调部队军运和指导
军供站的管理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所、无军籍职工管理所以及军休保健办的服务管理工作。
双拥办公室
(优抚处)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市
双拥工委、市政府关于双拥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双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开展创建
双拥模范城(县、区)和军民共建活动,表彰全市双拥模范县(区)单位和先进个人,协调军政、军民关系;处理军地历史遗留问题;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负责全市拥军优属工作和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军人、公务员、人民警察、民兵民工的评残和残疾等级调整工作;负责伤残人员伤残辅助器械的配置;落实抚恤优待的政策法规,完善优抚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审核报批革命烈士称号及负责
烈士褒扬工作;接转烈军属及革命伤残人员关系;指导全市优抚单位工作和烈士陵园管理工作。
民间组织管理处
拟订全市社团、民办非企业管理的政策办法,负责全市性社团和
民办非企业的登记和年度检查;提出社团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建议;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活动,查处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取缔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取缔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各县(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协助局
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关系;负责
公文处理、督查督办、会议组织、信访接待、
信息采编宣传、网站维护、提案议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等工作;负责市民政局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工作;组织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全市民政政策法规的调研和草拟,负责全市民政系统依法行政的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
固定资产管理、值班保卫以及文明单位、卫生单位创建工作。
所获荣誉
2019年3月29日,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授予“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20年12月,被评为“全国民政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集体”。
2021年5月,被评为安徽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现任领导
党组成员、副局长:杨术云
办事指南
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办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0]28号)、《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合财企[2010]1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享受一次性开办补助是指2010年3月31日以后批准新办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
第三条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的床位设置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省民政厅、
财政厅有关规定,直接用于服务对象的生活、康复等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并按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和合居型标准计算床位数。
第四条 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市民政局报送
运行材料进行备案,市民政局据此适时组织
有关部门对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无此项备案和运行检查,一年后不接受其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五条 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原场所更名或转租他人兴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该场所不再享受新建(或租赁经营)一次性开办补助;已领取一次性开办补助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如择址另建或原址扩建社会养老福利机构,申请一次性开办补助时,不包括原床位数。
第六条 市
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受理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和一次性开办补助申报。
第七条 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床位开办补助实行按季申报,运行一年后,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社会养老福利机构运行备案申请表;
2、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5、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6、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材料齐全后(
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和实地审核,审查合格即作为备案起始日,其一年内的运行情况另行检查。
第九条 申报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一次性财政补贴申请表;
3、社会福利机构证书复印件;
4、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5、卫生许可证书复印件;
6、消防合格证书复印件;
7、社会养老福利机构场所的证明文件(房屋租赁合同或自建房屋资料,需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确认公章)以及租金支付凭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齐全后(
一式两份),市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审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2008年8月4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批准开办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仍按《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89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8〕69号)规定执行。
凡到2010年3月31日开办运行不满一年的社会养老福利机构,都要实行运行备案,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一个月时间内,依照上述第八条内容,向市
行政服务中心市民政局窗口报送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地理位置
地址:蜀山区潜山南路550号市政务中心第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