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约再保险
固定合约再保险
合约再保险、“固定合约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额度、费用。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约定的分保业务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自动分出与分入。合约再保险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分类
按合约的内容,主要分下列四种:
溢额合约再保险
所有业务,其保险金额超过分保公司的自留额时,即依照合约订定的线数,分给各再保公司。如自留额为一百万,合约总共20线即二千万,总共线额为二千一百万。
比率合约再保险
比率合约再保险又称定额合约再保险,即将每一危险承保金额的总共限额由各再保公司依照所订定的百分比分配,凡属于合约范围内的每笔业务,原保险人并无一定的自负额,而按约定的百分率自留,再保险人也按约定的比率接受再保。
超额赔款合约再保险
超额赔款合约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仅在某一险种业务的每一笔赔款超过分保公司自 留额时始负再保给付责任。
超率赔款合约再保险
在一特定年度内分保公司之一特定业务的损失率超过与再保公司约定的损失率时,所有超过部份的赔款由再保险人负给付之责。而损失率有签单保费损失率与满期保费损失率。
签单保费损失率=当期已付的损失/签单保费
满期保费损失率=当期已付的损失/满期保费
特点介绍
1、合约再保险对于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在合约范围内均具有约束力。
2、合约再保险一般是不定期,或者期限较长,分保条件比较优越。
3、合同再保险以分出公司某种险别的全部业务为基础。
业务安排
保监会发布有关通知,对中国国内再保险分出公2008年1月1日起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将成为优先签订合同的再保险接受人。 保监会在《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强调,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对分出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影响重大。因此,再保险分出公司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是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符合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不低于A-、A.M.BEST评级不低于A-、穆迪(Moodys)评级不低于A3和惠誉(Fitch)评级不低于A-等四项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同时,再保险分出公司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是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符合标准普尔评级不低于BBB、A.M.BEST评级不低于B++、穆迪评级不低于Baa和惠誉评级不低于BBB等四项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此外,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通知强调,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每年审核公司的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同时,应按照自身的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评估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此外,总精算师应切实履行其制定或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的职责。
风险管理
(一)分出公司应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每年审核公司的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
(二)分出公司应按照公司的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评估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
(三)分出公司的总精算师应切实履行其制定或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的职责。尚未建立总精算师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责任人暂时代行上述职责。
(四)分出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机构的,应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严格依法合规经营,提高内控执行力,规范分公司再保险业务管理操作。
接收人要求
再保险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1、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A-;
2、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
1、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BBB;
2、A.M.BEST评级应不低于B++;
3、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
4、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二)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三)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应当符合公司注册地监管当局关于偿付能力的有关规定,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及时了解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状况。
(四)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的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VS临时保险
合约再保险的安排大体上与临时再保险相同。所不同的是合约是按照业务年度安排分保的,而临时分保则是逐笔安排的。合约再保险涉及的是一定时期内的一宗或一类业务,缔约人之间的再保险关系是有约束力的,因此协议过程要比临时分保复杂得多。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6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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