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是指按照国务院1982年3月16日发布的《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规定,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被采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后,可按实际年经济效果的大小分四等给予奖励:年经济效果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等奖,发给奖状和1,000—2,000元的奖金;年经济效果在10万元以上的为二等奖,发给奖状和500_1,000元的奖金*年经济效果在万元以上的为三等奖,发给奖状和200—500元的奖金;年经济效果不满万元的为四等奖,发给200元以下的奖金,并给予表扬。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励,由采用单位审査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此项奖金由采用部门支付。属于生产单位支付的,计入生产成本;属于非生产单位支付的,在事业费中列支。按照我国现行企业奖金税的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免征奖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