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品就是满足客户要求的
产品。而不是客户要求的产品就是
不合格品。不合格就是意味着有缺陷或有故障,缺陷为不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而故障是指产品不能在预定的性能范围内工作。
判定标准
判断产品合格与否,必须要有一个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就是合格产品,不符合这个标准,便是不合格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产品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是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不合格品
概述
不合格产品分两类,一类叫处理品,另一类叫劣质品,所谓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要求,但是产品不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尚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产品。因此,处理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销售处理品必须明示“处理品”“等外品”“不合格品”或者“次品”等字样,明确告知消费者,严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欺骗消费者,这是基本的商业道德。此外,销售处理品,应当按照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降价出售,另一类不合格品是劣质品。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比如,食品中细菌含量或者
黄曲霉素含量超过标准规定的指标,像酱油、
食油等商品,标准规定
大肠杆菌含量每毫升不得超过30个,黄曲霉素每千克不得超过5微克。超过上述标准规定的食品,将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这些食品,就是劣质食品,销售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不言而喻,劣质品必须严禁销售,更不得以劣质品冒充合格品销售。对于劣质品要在技术监督等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1、不合格品的控制措施
在检验活动中,一旦发现原材料、零部件及成品未能满足规定要求或可能会出现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就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控制。
①生产组织应制定处置不合格品的工作程序,并在管理标准中明确规定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时,应立即采取标识、鉴别、隔离、处置、评定和处置及防止再发生等各项措施。
②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发现可能会出现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批时,应立即进行鉴别和记录,在允许的条件下,对以前生产的批进行复检。对确认为不合格品或不合格批按规定做出标识、隔离,确保防止误用或误安装。
③应指定有关部门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以确定能否让步接收、返工、返修、降级使用或报废,并按规定立即进行处置。
④出现(数量较多或较严重)不合格后,应立即进行质量分析,采取纠正措施防止再发生。
⑤建立健全不合格档案,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掌握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和规律,以便采取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⑥对产生不合格品的责任部门及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7)通报与不合格品有关的职能部门,必要时也应通知顾客。
2、不合格品的纠正措施
纠正是为消除已发现的产品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但仅仅“纠正”是不够的,它不能防止已出现的不合格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再次发生。
纠正措施是生产组织为消除产品不合格发生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防止不合格品再次发生。
由此可以看出:采取“纠正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已经出现的不合格不再发生;“纠正措施”的对象是针对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并消除这一原因,而不是对不合格的处置。
纠正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过程,一般应包括以下的几个步骤:
①确定纠正措施,首先是要对不合格品进行进行评审,其中特别要关注顾客对不合格品的抱怨。评审的人员应是有经验的专家,他们熟悉产品的主要
质量特性和产品的形成过程,并有能力分析不合格的影响程度和产生不合格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
②通过调查分析确定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③研究为防止不合格再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必要时对拟采取的措施进行验证。
④通过评审确认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必要时修改程序及改进体系并在过程中实施这些措施。跟踪并记录纠正措施的结果。
纠正措施的内容应根据不合格品的事实情况,针对其产生的原因来确定。在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中,产生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人(作业人员)、机(设备和手段)、料(材料)、法(作业方法、测量方法)、环(环境条件)几个方面,针对具体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如人员素质不符合要求(责任心差、技术水平低、体能差)的,采取培训学习提高技术能力、调换合格作业人员的措施;作业设备的过程能力低,则修复、改造、更新设备或作业手段;属于作业方法的问题,采取改进、更换作业方法的措施等等。但是所采取的纠正措施一般应和不合格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3、不合格品的处置
(1)不合格品处置程序
①一般生产组织
a.作业人员在自检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和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经鉴别确认后均应按不合格品处置程序处置。
b.对已做出标识的不合格品或隔离的不合格品由检验人员开具不合格品通知单(或直接用检验报告单),并附不合格品数据记录交供应部门或生产作业部门。
c.供应部门或生产作业部门在分析不合格品的原因和责任及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的同时,提出书面申请经设计、工艺、锻冶等有关技术部门研究后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与处置。
d.责任部门提出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申请,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决定有关技术部门审批、会签后按规定处置程序分别做出返工、降级、让步接收(回用)或报废。一般情况下,报废由检验部门决定,返工、降级、让步接收(回用)由技术部门(设计、工艺部门)决定,但需征求检验部门意见。在特殊情况和各部门意见不统一时,还需经组织中最高管理层的技术负责人员(如技术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e.当合同或法规有规定时,让步接收应向顾客提出申请,得到书面认可才能接受。
②设置不合格品评审专门机构的组织
军工企业或大型企业有的还设置不合格品评审机构(如委员会),根据不合格的严重程度,分级处置。一般不合格可由检验部门、技术部门直接按规定程序处置;严重不合格由不合格品评审机构按规定程序处置,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后处置。
(2)不合格品的处置方式
根据GB/T 19000-2000版的规定,对不合格品的处置有三种方式:
①纠正--“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所采取的措施。”其中主要包括:
a.返工--“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要求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b.降级--“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不同于原有的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
c.返修--“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
②报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原有的预期用途而对其采取的措施”。不合格品经确认无法返工和让步接收,或虽可返工但返工费用过大、不经济的均按废品处置。对有形产品而言,可以回收、销毁。
③让步--“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许可”。
让步接收品是指产品、零部件不合格,但其不符合的项目和指标对产品的性能、寿命、安全性、可靠性、互换性及产品正常使用均无实质性的影响,也不会引起顾客提出申诉、索赔而准予使用和放行的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实际上就是在对使用或放行的一定数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零部件或成品准予放行的书面认可。
不合格品无论被确定何种处置方式,检验人员都应立即做出标识并及时、分别进行隔离存放,以免发生混淆、误用错装。确定进行返工(或返修)的产品,返工(或返修)后须重新办理交检手续,经检验合格方可转序或入库,经检验确认仍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品处置程序重新处置。
发现和确认了不合格,除要处置不合格品以外,还要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是指“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他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这里,一是要明确地区分“纠正”和“纠正措施”。“纠正”是指对不合格品的一种处置方式,它的对象是“不合格品”。而纠正措施是指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品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它处置的对象是造?quot;不合格的原因“。所以说,”纠正可连同纠正措施一起实施“。
二是对降级和让步要加以区分,其中降级是指”为使不合格产品符合不同于原有要求而对其等级的改变“。关键是要降低其等级,而让步则不包含”等级的改变“。直接予以使用或放行。
4、不合格严重性分级的原则
不合格严重性分级,需要考虑的原则是:
(1)所规定的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高等级的质量特性所发生的不合格,其严重性也高。
(2)对产品适用性的影响程度。不合格严重性分级不能单纯由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来决定,还要从使用和安全、经济、对市场占有份额的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产生不合格后产品应如何处理来决定。
(3)顾客可能反映不满意的强烈程度,其严重性也越大。
(4)不合格的严重性分级除考虑功能性质量特性外,还必须包括外观、包装等非功能性的影响因素。
(5)不合格对下一作业过程(工序)的影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