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绪三十三年(1907), 经总核官制大臣庆亲王奕劻等人奏定各省官制通则三十四条。
其要点是:第一,规定全国地方政府为省、府(或直隶州、直隶厅)、县(或州)三级,取消以前的守、巡各道。县(州) 以下可设区。省级官制为,在总督(一省或数省) 或巡抚之下, 设三司(东三省除外),即布政司、提学司、提法司;二道,即劝业道、巡警道。此外各省视地方情形可设(也可不设)盐法道(或盐茶道)、督粮道(或粮储道)、关道、河道。总督与巡抚之职掌有明确分工:前者总理该管地区外交、军政及统辖行政事权;后者统管一省行政及统辖文武官吏,但无外交及军政事权。其无总督之省,则由巡抚自行核办诸事,其无巡抚之省,则以总督兼管。督抚衙署均可设幕职,分科理事,自此清代幕僚由私人聘请而改为政府属员。府的长官称知府,与府同级的直隶厅设同知、直隶州设知州。县有知县,州称知州。第二,各省自督抚以至州县官,均可视地方情形自行征辟属下办事人员,不作为官缺,不用奏咨请准,是为革除吏役基础。州县佐治员缺,则统由有关司道从现任佐贰杂职官或中学以上毕业生中考试委用,分咨各部存案。第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离,各省设立各级地方审判厅,以为司法独立之基础。清廷于批准颁行此官制通则之同时,又宣布鉴于各省地方风俗不同,人民知识未浚, 故不能全国同时施行, 可于江苏、直隶两地先行举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逐渐推行,可在十五年内一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