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联合国通过的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文件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是指联合国通过的旨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文件。宪章由一个序言和四章组成,共34条。分别论述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各国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对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问题。
提出
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该宪章最初由77国集团丰1972年在《利马宣言》中提出,1974年4月13日至5月19日第三届贸发会议通过制定该宪章的决议。
内容
关于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
1.每个国家对其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留置权,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2.每个国家有权对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用或转让,但在收归国有时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并且任何争执均应按实行国有化国家的国内法解决,除非有关各国同意用其他和平解决办法;
3.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较为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并在一个均衡的世界经济范围内鼓励结构变革,变革需要符合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并为此目的而采取适当的措施;
4.各国为发展其民族经济均有成立初级商品生产者组织的权利;
5.国际经济关系应受主权平等、公平互利、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等项原则的指导。
本宪章影响了关贸总协定的总体框架的继续变革。
本宪章要求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应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非互惠的普惠待遇。
参考资料
利马宣言.中国新闻网.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5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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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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