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刑按察使司设司狱司始于明代, 清代沿之, 于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八省按察使司置司狱司, 各置司狱一人。知府衙门设司狱司始于金代,明清均沿置。据光绪《大清会典》卷六记载, 清代共设府司狱司二十五缺,计顺天府一人,奉天府、昌图府各一人,直隶保定府、承德府各一人,江苏松江府一人,山东济南府一人,山西太原府一人,河南陈州府一人,福建福州府、福宁府各一人, 浙江杭州府、嘉兴府、衢州府各一人,湖北武昌府、汉阳府各一人,湖南长沙府一人, 陕西西安府一人, 四川成都府一人,广东广州府、韶州府、惠州府、潮州府各一人,广西桂林府、思恩府各一人;厅司狱十三人,计顺天南路厅、北路厅、西路厅各一人,直隶围场厅一人,山西丰镇厅、宁远厅各一人,江苏太湖厅一人,浙江定海厅一人,陕西定远厅一人,广东连山厅、阳江厅、赤溪厅各一人,云南腾跃厅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