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国
台湾依照中国台湾“
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台湾地区领导人、台湾地区副领导人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司法院”大法官在一般口语的用法中,通常系指该机关的成员。
依“宪法”第78、79条,及“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规定而产生。 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台湾地区领导人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自2003年起实施,不适用“宪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大法官之任期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2011年任命-
罗昌发、
汤德宗、
黄玺君、陈碧玉(2011.10.1-2019.9.30)
2010年任命-
赖浩敏(院长)、蘇永钦(副院长)2010.10.13-2018.10.12)
2008年任命-
黄茂荣、陈敏、叶百修、陈春生、陈新民(2008.11.1-2016.10.31)
2007年任命-林锡尧、蔡清游、
池启明、李震山(2007.10.1-2015.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