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管辖豁免 (immunity of judicial jurisdiction) 国家及其财产免受任何他国司法管辖的制度。源于“平等者间无管辖权”的原则,即各国都是平等独立的,一国不能接受另一国家的统治、管辖。根据该制度,未经一国明确同意,其本身不得在另一国法院被诉,其国家财产不得成为诉讼标的。西方国家从19世纪初起,通过其司法实践和国内立法,逐渐系统地形成相互给予管辖豁免的惯例。最初,豁免给予外国的元首,因为他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也给予外国的
外交代表和
军舰,因为他们执行国家的任务。这种惯例到了19世纪后期已很普遍。随着国家参与通常属于私人经营范围事业的增多,欧洲大陆上有些国家开始实行
限制,只对国家公法上的行为给予豁免,对国家的私法行为拒绝给予豁免。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出现了以下两种不同的倾向:绝对主义倾向和限制主义倾向。
英国是绝对主义倾向的典型代表。司法管辖豁免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管辖豁免和行政管辖豁免三个部分。国家、外交领事人员、国家财产均可享受司法管辖豁免。一国可明示或默示放弃其司法管辖豁免权,另一国法院可据此对其及其财产进行司法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