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家行政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在实行“三权分立”宪法原则的国家中,一般由立法机关主管宪法或一般法律的制定,由司法机关主管宪法实施的监督,两者之间存在相互制衡的关系。而在实行“”“议行合一”宪法原则的国家中,制定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统一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一样,司法权和行政权不是独立的,它们都由立法机关产生并向立法机关负责。
主体
就是国家司法机关,我国国家司法机关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因此我国司法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功能
司法活动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争”,即通过处理各种纠纷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同时,司法机关履行职权处理纠纷的活动,也是一个对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是否依法享有权利(力)和履行义务的法律监督的过程,我们把这种由司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称之为司法监督。
主要特点
特定性
只包括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具体性
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之内。
稳定性
司法机关作出的决定,必须得到严格执行,非经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推翻。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7 09:01
目录
概述
主体
功能
主要特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