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履行县域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
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执行。
(七)负责我县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组织、评审、报批和具体实施工作;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审查、报批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规划、村庄规划;指导和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六)根据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安排,对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