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建省,指
台湾在清朝
建省,成为
中国的省级行政区的历史事件。
清代以前,台湾和澎湖均隶属于福建行政管辖。1683年清政府统一台湾后,曾设置台湾府,隶属福建巡抚。光绪元年(1875),沈葆桢曾建议将福建巡抚移往台湾,但清政府并未接受,只命令福建巡抚半年驻台,半年仍驻府城(福建)。中法战争后,清政府认识到台湾地位的重要性,开始筹办建省事宜。光绪十一年(1885年),左宗棠上疏请设台湾巡抚,在台湾建立独立行省。经清政府廷议,获得批准。同年10月12日,清政府正式建立台湾省,刘铭传为首任台湾巡抚。其时,台湾省下设3府(台北府、台湾府、台南府),11县(宜兰、淡水、新竹、苗栗、台湾、彰化、云林、嘉义、安平、凤山、恒春),4厅(基隆、南雅、埔里社、澎湖),以及1直隶州(台东)。台湾府辖台湾、彰化、云林、苗栗4县和埔里社厅;原台湾府改为台南府,辖安平(原台湾县)、嘉义(原诸罗县)、凤山、恒春四县和澎湖厅;台北府辖淡水、新竹、宜兰3县和基隆厅、南雅厅。台东直隶州,由原卑南厅升置,辖花莲港厅。从光绪十一年至二十年,台湾省逐渐建立起3府、1州、10县、4厅的行政区划。台湾省光复 光绪二十一年,中国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将台湾及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台湾省被废置,改划分为5州3厅(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花莲港厅、台东厅、澎湖厅)。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台湾重新回到祖国的怀抱。1945年8月31日,中国政府颁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大纲》;9月1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在重庆成立临时办公处;9月20日,正式公布《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组织条例》;10月25日,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开始在台湾运作。1947年4月22日,中国政府决议撤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组为台湾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