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位于台州市开发区,下辖椒江、黄岩、路桥三区,临海、温岭、玉环三市,天台、仙居、三门三县共9个基层法院,设立派驻法庭25个。全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1380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173,占85%。中级法院在编干警185人,其中硕士研究生65人,本科生118人,共占全院干警总数的98.92%。
指导方针
台州两级法院在市委领导、人大监督、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在市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紧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台州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
司法宗旨
台州法院干警秉承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深入落实“三项承诺”,全面提升司法为民水平。以实现诉讼经济和便利为目标,不断推进立案接待大厅建设,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导诉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规范诉讼、执行收费,切实减轻群众诉讼负担。以实现司法规范和公正为目标,不断加强审判管理,实行随机滚动分案制度、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加大案件督促评查力度,保障有理有据的当事人能够胜诉。以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为目标,加大执行力度,建立并完善执行威慑机制、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与联动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大屏幕曝光等制度,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债务,确保胜诉判决得以执行。
司法改革
台州法院干警发扬改革创新的开拓精神,积极进行司法改革。如何保障法院独立审判一直是行政审判的一个难点,对此,台州中院于2002年7月就开始了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积极探索,依法对被告为县政府和10人以上集团诉讼的行政案件实行异地交叉审判。此举从制度上破解了当地政府对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的干扰,有效保障了法院独立审判,引起了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法学界的高度关注并得到一致肯定。异地管辖制度被最高法院称之为“台州经验”,并在2007年将其中的主要内容汲入司法解释。除行政审判之外,台州两级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在不断探索新的做法,并加以总结完善,创建了许多有效的工作制度。如温岭法院箬横法庭最早实行的协助调解员制度,被最高法院收录《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手册》。
法治理念
台州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打造高素质法官队伍。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公开择优用人制度,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干部,充分激发队伍的活力。努力建设“学习型法院”,着力培养一支专家型、学术型的法官队伍。与浙江大学联办法律硕士研究生班,提高法官学历层次。加强法官教育培训,举办高层次法学讲座,邀请江伟、杨立新、王轶等著名法学教授前来授课,取得了好的效果。践行调研之风,创办了自己的学术刊物《台州审判》。召开全市法院系统学术研讨会,为干警交流审判经验、探讨学术问题提供平台。2008年,在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中,全国各省级法院通过筛选,推荐论文1145篇,经过国内知名专家、教授层层审查,评选出一等奖7篇,台州中院干警撰写的论文《虚假民事诉讼现象分析与法律对策研究》获得一等奖,2008年11月14日,在北京受到了最高法院的表彰。
现任领导
周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法院地址
地址:台州市白云山南路附近
工作职责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二审案件。
(三)受理不服本市两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审核裁定减刑、假释案件。
(四)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六)监督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承办对有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组织全市法院参与同国际司法界、国际组织之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编制部门管理本市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做好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建设。
(十二)领导直属事业单位和法官协会的工作。
(十三)领导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
(十四)管理全市法院的有关经费和物资装备。
(十五)在业务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地遵守宪法、法律。
(十六)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二)组织人事处、(三)宣传教育处、(四)立案庭、(五)刑事审判第一庭、(六)刑事审判第二庭、(七)民事审判第一庭、(八)民事审判第二庭、(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十)审判监督庭、(十一)执行局(执行庭)、(十二)研究室、(十三)司法警察支队、(十四)司法鉴定处、(十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