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统计局是台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生产、保密、信访、督办、政务公开、财务、内部审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建、纪检、意识形态、群团等工作。负责信息化工作。负责管理办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网报系统,负责对计算机、网络及配套设备的日常管理。
二、综合核算与法规执法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开展分析研究。负责全市与各镇(街)主要经济指标的定期核算。配合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项考核评价工作。统一对外提供综合性统计资料。协调、组织统计年鉴编印工作。组织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承担重要经济分析课题,撰写全市统计工作计划、总结和重要统计会议报告。指导综合核算统计工作。综合整理和提供公用事业、外资、外贸、对外经济合作、教育、卫生、社会保障、旅游业、邮政业等统计数据,承担相关普查、重大调查的数据处理任务。负责全市基本单位名录的建库、维护、更新工作。指导全市统计改革、法规制度和地方统计业务建设,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起草统计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统筹落实本部门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统计信用建设。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案件。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江门市各类统计制度和统计年报。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负责统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及各镇(街)、市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三、工业能源与投资统计股。
组织实施工业、科技、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统计调查,负责相关专业“四下”企业(即规模以下工业、资质等级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下服务业等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为“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承担相关普查、重大调查的数据处理任务。对全市工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实施能源和环境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组织实施对全市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四、贸易与服务业统计股。
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规模以上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组织实施全市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负责第三产业中相关服务业的统计调查,负责相关专业“四下”企业抽样调查工作,承担相关普查、重大调查的数据处理任务。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五、人口社会与农村统计股。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农村基本情况,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工资、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承担相关普查、重大调查的数据处理任务。对人口、工资进行动态监测和分析。负责文化产业统计和监测,负责市级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统计监测和全市社会发展水平评估。建立人才发展指标统计体系,做好全市人才资源统计。对相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相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相关统计分析。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拟订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的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适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核算全市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市及各镇(街、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七)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及各镇(街、场)、市直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八)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统计人员教育和业务培训。
(九)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指导各镇(街、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