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法规定,获得过半数
选票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在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简称另选。
地方组织法规定,在选举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时,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依法定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大会议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大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大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和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应依法差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