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法学理论
现代西方伊斯兰学术界通用的法学概念
古典法学理论,伊斯兰教古典法学理论 现代西方伊斯兰学术界通用的法学概念。
内容简介
指中世纪具有经典性的伊斯兰教法学理论体系。约形成于10世纪,是在沙斐仪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而成。其体系包含四项基本原理,称为四项教法渊源,即《古兰经》、圣训、公议(即伊智玛尔)和类比(即格亚斯)。认为神圣的伊斯兰教法系由安拉所颁布的一部永恒律法,为安拉预先降示的并体现其意志的总和(即沙里亚),而教法学(即斐格亥)则是了解这部神圣律法的一门科学。上述四项原理既是伊斯兰教法的渊源(即法的体现形式),又是了解教法知识的途径(即法理),历史上伊斯兰学者正是运用这四项原理来创制和解释实体法学说的。其中《古兰经》被视为安拉之盲语,圣训为先知穆罕默德之言行,为教法的基本渊源,具有永恒的价值,类比作为一种公认的、严格界定的方法,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只有某个问题在经、训里无据可循时,才准许通过这种方法将经、训的原则扩及到新的判例中去,以求得结论。但由此而获取的法律知识被认为带有推断性质,故一项类比只有经公议的核准后,才具有普遍意义。而公议则为最重要的原理,实际上它是伊斯兰教法学整个理论体系最后的权威依据,它不仅决定了经、训原文的选择和释义是否正确、可行,类比之方法和结论是否得当、有效,而且决定了整个教法学理论体系的权威性。而公议自身的不谬性则是建立在一种神圣信念的基础之上。这种信念在一段“圣训”中得到表达:“我的教民们永远不会就谬误取得一致”。古典法学理论增强了通晓经、训的教法学家的地位,故由此而产生的伊斯兰教法又有“法学家的法”之称。 (吴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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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7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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